【法律案例】收5万元帮跑关系,事后被起诉还钱。法院判: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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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该5万元不是借款,所以不用偿还。
四年前,朋友往李铭卡中打过5万元钱,今年五月份,朋友起诉他,称这笔钱是借款要求偿还。李铭坚称,当时为了帮朋友的产品找销路,经常安排饭局同时购置礼品,垫了不少钱,朋友打给他的五万元钱是“跑关系钱”。近日,法院驳回了李铭朋友的诉讼请求。
被起诉要求偿还5万元
王英和李铭是朋友关系,2010年秋天,王英在大连开了一家时装店,需要给产品找销路。于是她找到李铭,称如果能够为她的产品找到销路,就按实际销售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的回扣。李铭表示,都是朋友,要啥回扣,他义务帮忙就是了。
之后,李铭经常为圈内朋友安排饭局,推销王英的时装,有时也请王英一起来坐坐,2010年底,王英认为李铭为她的时装找销路花了不少钱,便向李铭银行卡中打了5万元。
今年5月份,李铭突然接到法院电话,说王英起诉他,说他2010年底向王英借款人民币5万元,要求偿还。起初李铭以为是诈骗电话,仔细一想,2010年底王英确实给自己银行卡中打过5万元,便来到法院取传票,原来王英确实起诉自己了。李铭认为,这是跑关系找销路的钱,不应当是借款,王英起诉自己不正确,但考虑到朋友一场,不愿意当庭对质,便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钟美娜律师代理自己出庭应诉。
“借款”还是“垫款”?
王英称,李铭2010年底向自己借款5万元,说好一年后偿还,考虑到都是朋友关系,没有让他打借条,便向李铭银行卡中打入5万元。可眼瞅着一年过去了,李铭没有还钱的意思,之后多次索要,李铭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还钱,无奈之下,才起诉到法院,请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李铭一方称,2010年秋天,王英在大连开了一家时装店,委托李铭替自己的产品找销路,这5万元是活动经费,在请客户吃饭时,有时王英也参加了,购置礼品也是经王英同意的,这些费用均是李铭垫付,年底双方对账,王英认为李铭为自己的生意垫付了5万元,便向李铭卡中打入5万元钱。这5万元不是“借款”,而是王英偿还李铭的“垫款”。
起诉还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英在庭审中承认曾经打款给李铭并委托李铭为自己产品找销路的事实,故其主张的5万元不是借款性质,现王英主张借款,要求李铭返还,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加之李铭对借款性质不予认可,故王英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为借款性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由王英承担。
律师解读
王金海律师说,本案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法律后果却差距很大。实践中,民间借贷主要采取借条形式,借条是重要的借款合同形式,具有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但是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除借据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
本案中王英所持有的银行打款凭证虽然是真实的,但被告李铭否认借款,此时,是“借款”还是“还款”需要原告王英进一步举证,如果王英在打款之前要求李铭为自己写一张借条,该借条就可以证明双方系借贷关系。由此可见,借条和打款凭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样也不能少。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
2014年09月14日 01点09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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