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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尔西斯战记名称的版权问题
甚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看,“阿尔西斯战记”作品名称是不能单独予以保护的。但一部作品的名称是否可能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这却是一个值得人们思考的法律问题。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看,保护的客体越来越宽泛,是一个明摆着的事实。例如,传统民法认为,企业名称权如同自然人姓名权一样,是一种人身权而非知识产权。在民法通则中,这两种权利被规定在第五章第四节的“人身权”当中,而非规定在该章第三节的“知识产权”中。而《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
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将厂商名称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这个例子从一定层面上说明,对于那些原本并不具有商业价值的作品名称,特别是那种本身具有很高的文学价值、又经过改编成其他艺术形式反复使用的作品,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名称本身已经变成广为人知的显著性用语或用词,此时,该作品名称可能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商业价值。这种商业价值的形成,是基于人们辛勤的智力劳动。对任何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无形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给予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的职责。因此,并不排除将来包括我国在内的越来越多的国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作品名称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加以单独保护。
阿尔西斯战记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会运以单独保护,毫无抄袭被告的可能。
2014年08月25日 11点0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