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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为事业单位的,在不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的前提下将其转为行政机构。乡镇(街道)在机构限额内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监管任务较重的重点乡镇(街道)可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业务指导、工作考核、人员调配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为主。村(社区)设立安全生产监管员,有关待遇及经费按现行政策落实。各类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大型农(林)场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监管人员,纳入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2014年07月23日 02点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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