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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窒息
楼主
一日无聊,坐在马桶上翻看几乎是广告传单的同样无聊的<<大河报>>,一则消息让我产生无限联想! 报纸上说,某地一张姓青年从邻居家借一撬杠去山上干活,途中遇一农妇,该青年欲行不轨遭反抗,于是拿撬杠将该女杀死,撬杠遗留现场,该青年外逃,最终被警察抓获,并被法院重罪裁决! 简单的不能在简单的案例,但由此我想到了我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交警同志,如果按他们惯例的处置模式跟法规制定模式,一定是撬杠的主人被抓,至多是撬杠主人被抓后举报该青年,然后该青年才被抓!事情必然是这样的,不信我可以举例说明:闯红灯与超速的处罚告知单子一般是寄送车主的,理由是:1.车是你的,闯红灯属于你监管不当.2.车虽然允许出借,但是由于你事前没有做好交通安全教育所致.3.他们没有去甄别车是不是车主开的义务!于是我想,还好治安警察看问题的深度还是有的,不然撬杠的主人必然因为出借撬杠承担责任,假如他忘了把撬杠借给谁了将更倒霉! 粗评:新的设计这种处罚模式的人简直不可理喻,陈旧的武断的立法观念不假思索的在法规上出现,车仅仅是一种工具,在违法行驶的过程中,驾车人才是违法主体,他们不去深究违法人而直接去处罚车主,他们的想法肯定是通过车主去约束驾车人的行为,诚然,对与执法者他们的执法程序简单了,工作量也减少了,却让平常的,方便的民事行为变的复杂了,试想,别人跟你借车时你必须先查验人家的执照,然后告戒人家别利用车辆去违法犯罪,最后再通篇讲解交通安全法规,并订立意外责任协议!这本来是执法者的职责范围,却让普通公民承担,撇过是不是对驾车者有约束力不说,心里咋就恁别扭呢? 据此我作出以上段落三的判断!
2008年01月25日 10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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