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el 1
章城8927n
楼主







八十年代改革开放时期,我与妻兄项有忠共同创建了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轻工机械阀门厂,双方各出资50%。厂址位于永强大道3269-3273号(八甲段),占地1753平方米,建有3幢厂房;合作以来,每年的土地使用费、阀门厂经营税、等一切开支费用均由我和项有忠平摊承担,其中我承担的一半土地使用费都是由我直接向土地所属沙城街道七四村委会缴纳,厂房由我们二人各使用一半,建有两个大门各自出入,双方自主出租、收益及费用各人自理;此事双方家人亲戚都十分清楚,并愿意出庭做证,且直至90年代的工商登记、年检资料中都真实记录了我出资一半的事实。然而由于阀门创办年代的特殊性,企业性质被错误登记为集体企业,厂房产权只能登记在阀门厂名下,事后我与项有忠多次协商并进行讨论企业变更登记,改为个人合伙形式有限公司,而项有忠拒绝变更登记。项有忠、陈宝妹夫妇却说家人不相欺、当着亲戚面口头承诺要确保我的个人权益,而我相信他不至于无耻如斯,且碍于亲情没起诉他,因此迟迟未能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然而事实上他却瞒着我偷偷将阀门厂厂房质押给建设银行、为其个人所有的温州隆大塑业有限公司贷款,并故意愈期不还,致使阀门厂被银行没收拍卖,从而资产转移、谋取之实,意欲将我的财产侵吞,事情暴露后,其父母、兄弟姐妹和亲戚多次劝说他悬崖勒马,但项有忠夫妇不顾一切劝告、不顾亲情道义和做人基本底线,丧尽天良,天理不容,也要执意走在违法犯罪路上,坚持丑恶到底。而项有忠陈宝妹夫妇昧着良心说阀门厂的厂房全部都是他的,存心侵吞我的50%厂房产权。鉴于双方至亲的关系、家人的顾虑,也本着救赎原则,我暂不起诉他,唯有将此事曝光于网上,同时想询问一下懂行的朋友,难道银行在审批大额贷款都不用进行实地调查的吗?如果企业已经停止生产,如果被抵押产权的土地上实际确有纠纷,最终会由谁来买单?而现在由于建行的渎职,是否应该由我个人为此买单?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事向社会公开,希望引起社会的关注。
沙城街道沧宁村
章 步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