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吧必读】【Sanzes吧贴吧协议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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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zes 楼主
欢迎光临Sanzes吧,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如果您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表示异议,您可以选择不进入Sanzes吧;进入Sanzes吧则意味着您将同意遵守本协议下全部规定,并完全服从于Sanzes吧的统一管理。
2014年06月17日 09点06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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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zes 楼主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百度"、"贴吧"为百度公司注册商标,任何人未经百度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
第2条 百度贴吧是百度公司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为用户提供讨论、交流的平台。
第3条 百度贴吧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均属百度公司。
第4条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属百度公司及Sanzes吧。
2014年06月17日 09点06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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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zes 楼主
【第三章 权利声明】
第17条 贴吧由用户创建,是用户对该吧名称所指事物、现象介绍、评论的平台。贴吧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与百度公司无关。对于用户言论的真实性引发的全部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百度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8条 用户之间因使用百度贴吧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或损失,由用户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百度公司无关。
第19条 用户在百度贴吧发表的作品,百度公司有权转载或引用。
第20条 用户在任何时间段在百度贴吧发表的任何内容的著作财产权,用户许可百度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免费地、永久性地、不可撤销地、可分许可地和非独家地使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法》规定的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并且,用户许可百度公司有权利就任何主体侵权而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全部赔偿。
2014年06月17日 09点06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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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zes 楼主
【第五章 附则】
第23条 关于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24条 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与百度公司无关。
第25条 百度贴吧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贴吧不负任何责任。 由于百度贴吧的调整导致信息丢失和/或其他结果的,百度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6条 本协议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014年06月17日 09点06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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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zes 楼主
【第七章 新则】
第34条 本吧出台新吧规将会在此楼注明,请吧友们及时注意。
2014年06月17日 09点06分 9
1.本吧不禁水,请各位吧友多多发言,提升吧内人气。
2014年06月17日 09点06分
2.凡是本吧主认为不恰当的帖子,有权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
2014年06月17日 09点06分
3.本吧最终解释权归本吧主所有。
2014年06月17日 09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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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zes 楼主
【第八章 反馈】
第35条 若吧友有异议,请在此楼回复,否则一概删除。此楼回复将在每周六24:00左右清除。
2014年06月17日 09点06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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