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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
1954年,日本与缅甸达成了赔款协议。日本赔偿缅甸战争损失2亿美元,分10年付清。日本1963年再次向缅甸提供1亿5千万美元的无偿援助和3千万美元的借款,作为变相的增补赔偿。
印度尼西亚:
1958年,日本与印尼达成了赔款协议。日本向印尼提供纯赔款2.2亿美元,分12年付清,同时日本将1952年—1958年对印尼出口商品所得的1.8亿美元交付印尼,另外日本在20年之内再向印尼提供4亿美元借款。
菲律宾:
1956年,日本与菲律宾达成了赔款协议。日本向菲律宾提供纯赔款5.5亿美元,分10年付清,另外在20年内向菲律宾提供2.5亿美元的借款。
越南、老挝、柬埔寨:
1958年—1959年,日本赔偿越南3900万美元,赔偿老挝278万美元,赔偿柬埔寨417万美元,由于当时越南处于南、北分裂时期,钱交给南方西贡政府。
马来西亚、新加坡:
1967年,日本向马来西亚、新加坡支付5000万美元赔款,各得一半。
韩国:
1965年,日本与韩国达成协议,日本向韩国提供纯赔偿3亿美元,分10年付清。另外在20年内向韩国提供2亿美元的贷款
泰国:
1955年,日本与泰国达成协议,日本偿还战争时期向泰国借的54亿日元,另外给予无偿经济援助96亿日元。
2014年06月09日 13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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