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谈)行人汽车相撞,怎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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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提高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沈美端:在现代社会,路权属于机动车,也属于行人,在机动车与行人共同使用路权时,对于机动车与行人的路权要进行平衡。相对于行人而言,机动车处于强势地位。因此,从法律保障弱者的角度,必须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负有比行人更高的注意义务,机动车的注意义务是高度的,而行人的注意义务是一般的;机动车驾驶人因为驾驶了机动车这种具有危险性的工具,会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危险,应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以我的观点,还是应当再适当提高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李丽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草案体现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原则,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是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具有危险性,因此无责也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从而兼顾了各方的权益,又加大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约束力。 加大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约束 林燕璇:长期以来,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违章行人规定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管行人有无违章,机动车都要负主要责任。所以行人总以为车一定让人,习惯了红绿灯是为机动车设置,对斑马线的红灯视而不见,不管红绿灯都大行其道,过马路抄近路穿行自如。如果遇到塞车,行人便无孔不入,穿梭于汽车之间。就这样养成无视交通法规的习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草案将促使行人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在香港,行人闯红灯罚款1500港元,如果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机动车不负责任。久而久之,香港人就养成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  郭晓妃:作为每天开着摩托车穿行于拥挤的交通大军中的一员,我觉得道路交通法第76条修正案新草案规定的“机动车无责赔10%”较为合理。就我市实际情况来看,交警部门往往重点查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而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却很少处罚。就拿冲红灯来说,鉴于电子眼和交警们的严格监督和重罚,机动车敢于冲红灯的为数甚少,可行人、非机动车却视红绿灯为摆设,在马路上逍遥“任我行”———横穿马路,攀越隔离栏,频闯红灯……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强有力的约束监督机制,且违章的行人、非机动车数量庞大,大家都本着法不责众和“机动车怕行人”的心理,在繁忙拥挤的车流中自由穿行,导致险象环生。新规出台,使机动车不再一味地“怕”行人,而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倘为图一时方便快捷而乱穿乱窜,出了事故可就自吞苦果了。 学生开摩托,安全堪忧 士心:我们学校有个别同学是开摩托车上学的,每次看着他们疾驰而过、左冲右突的背影,真不知该说他们动作很“酷”,还是该为他们的安全担忧。且不说我们学生,那些有多年车龄的车主,又有多少人是真正做到行车遵守交通规则、车辆定期年检的?我认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不仅为保护自己、方便他人,也是人人都应遵守的社会公德。只要大家多一份责任心和一份小心,就可以避免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
2007年12月31日 03点12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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