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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thekid 楼主
各位贴吧大能们来发表下看法吧
贵州小伙小张嫖娼,事后姑娘称被骗卖淫向他求救。小张犹豫再三还是报警。当地派出所顺利地查处了一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并解救了一名被拐骗的少女。但小张本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天。
  嫖客报警仍被拘留,此事一经报道,网上议论纷纷。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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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thekid 楼主
以下是各种声音:新浪微博认证为“海口经济学院院长”的“刘耘博士”,列举了一个上世纪80年代发生在比利时的案件:一女子坠落露台受伤,一过路男子洗劫了她,但不忍女子死亡又报警。男子被抓并被起诉。经激烈辩论,最终法庭作出男子无罪的判决。法官在判决书中称:“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2
插一句,这尼玛当事人家里知道吗??哈哈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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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thekid 楼主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认为,“嫖娼是违法行为,举报的是犯罪行为,相比之下,后者应认定为重大立功,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应不予处罚。”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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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thekid 楼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事人提供的是犯罪行为的线索,警方根据线索查处了卖淫场所,“毫无疑问,这是明显的立功表现。”
  他表示,大家普遍理解的可能是,解救被骗少女是立功行为,“其实不然,法律中的立功表现在卖淫场所的查处上。”洪道德认为,解救受骗少女应该算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表现。
  洪道德同时指出,尽管小张的行为是“立功”,但并不一定代表就能减免对其自身的处罚。“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小案的当事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免除刑罚。但在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中,裁量权还是掌握在实际办案人员手中。”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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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thekid 楼主
北京汉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胡益华对记者介绍说,对有立功表现人员的处罚操作中,从轻、减轻、免除是3个不同的概念。该案中当事人最后被拘10天,办案人员可能是按照从轻来处罚的。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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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thekid 楼主
办案民警黄警官说,“我也是头回碰到这样的嫖客。因为有立功表现,处罚也酌情减轻。张某两次嫖娼,正常的话应该拘留十五天。”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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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thekid 楼主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说,我国没有关于减免处罚量度的明文条例。“在刑事案件的具体操办中,有相关的办法说明。但在治安管理处罚的操作中,还没有具体的说明。”
  尽管几位法律专家都表示,他们没办法准确给出免于处罚的立功表现的标准。但他们都认为,在此案中,“处罚得还是重了些。”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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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了个擦,法理木有问题,有问题滴是执行者
       ---- 女人的脸不经近看,男人的心不经细看。有些人,身近了,心也就远了。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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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thekid 楼主
阮齐林认为,民警所说的“酌情减轻”,具体表现出来仅仅是减去了5天的拘留而已,对小张的检举揭发行为给予的肯定不够。
  洪道德也表示,具体来看,小张提供的线索直接导致了两个积极有益的后果:解救了被骗少女、查处了违法的洗头房。“就事件最后的发展来说,小张的行为应得到更大的肯定。”洪道德认为,即使小张不能免于行政拘留的处罚,派出所也应该对他的见义勇为予以物质奖励。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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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thekid 楼主
新浪知名网友“丁来峰”在自己的微博中写道,“请将枪口抬高一厘米。这个冒险解救弱女的小伙子,是人道主义的、有良知的、勇敢的好人。嫖娼在中国犯法,但不是犯罪,放一马如何?鼓励更多的人关怀帮助弱者,抵抗暴力,才是所谓的正能量。”
  阮齐林也认为,此案的结果会影响到日后类似案件中的当事人。“有谁还愿意主动站出来检举揭发类似的犯罪行为呢?”
  洪道德告诉记者,在他个人看来,小张最后被拘留,“对社会影响并不好,传递了一种负面的价值观。”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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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thekid 楼主
我个人感觉真说不好,处罚吧,好像有点过了! 不处罚吧,那以后谁嫖娼完都来这一套,那不乱来了。。。。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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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制就要依法治国,有罪罚,有功赏,依照法律条文执行,这不是毛简单的一个事情吗?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12
很奇怪,仍有不少人持有奖有罚、奖罚分开执行的观点!相当之可笑,换成是你自已,你接受吗?你觉得公平吗?我们要鼓励、肯定他的有功行为,目的是什么?给他一点物质上的奖励,再拘留10几天,一个人的名誉呢?如何面对家属与亲友?这不是事实上却给他造成更大的伤害?这奖有何意义?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我本可以无罪,因为动了心中善念,变成有罪之人!作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只懂得字面上理解法律教条,读不懂法律的精神!很可悲!法治教育真是谈何容易啊!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先说一句,这是我复制新浪上面的回复,不是我写的! 不过感觉用来回复你正好,哈哈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我们都是人,我们这个社会叫做“人类社会”!人是活的,有私心,但也有公义!知道为什么佛教中,佛祖没有观音菩萨那样受人敬重吗?佛修自身,菩萨救众生,佛是死的,没有人性的光茫,菩萨是活的,有人性的善良!佛祖对观音说:你对众生动了恻隐之心,欲救众生于苦难,故成不了佛!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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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thekid 楼主
以下是新浪一网友的观点,有点大才! :::::执法能力低下!没有掌握法律的精神!我不怀疑你们自已工作的负责!但没有对社会负责!法律最主要的精神是“惩恶扬善”!“惩恶”是手段,“扬善”是目的!手段服务于目的!一个有违法行为的人,能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做出对社会有贡献的事!应当给予实实在在的鼓励,这不对其违法行为的肯定,而是通过对其这一善举的肯定,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倡导人们
正确的
价值观!这难道不是制定法律的本意吗?想一想,类似情况或者说,在一个犯有违法行为但同时其有机会、有可能制止更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谁愿意做?选择沉默离开,反而能更好地保护自已!让善举者寒心,也会教育社会,会让更多的人止步!还有一则消息,山东一个网民对交警不满,在百度中骂了一句,结果被行政拘留5天!警方还以此为荣耀,公布于公安微博上,号称“法网灰灰,疏而不漏”!这是滥用职权,分明是公权力的滥用!一个是没有用权职权,一个是滥用职权,公权机关不正确行使职权,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对公共秩序造成的损害,远比一个普通人来得严重!不可否认,我们每个人都有善与恶二面,所有我们经受的教育,使用我们懂得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邪恶,法律是人的道德底线,道德要求高于法律要求!法律的惩恶的强制手段,也是终极手段,但为什么要惩恶?惩恶的目的是什么?那就是要“扬善”,要弘扬正气,倡导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一个有违法、犯罪污点的人,也同样有善恶的二面,若一个正在行使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在进行的过程中,能够释放心中那份善良,做出对社会有益、对自已不利的举动!这是一种人性善良的回归!法律惩罚为了什么?是不是要把一个有恶念、恶行的人挽救回来?让他做一个正直、善良的人!现在事实的结果是,善良没有得到应有的鼓励与肯定,相反付出了代价!对社会产生什么影响?你们是要教人从恶,还是要教人从善?处理该事件的警察先生,还你们的上级领导,还有那些所谓的法律坚定执行者,正人君子们,换个位子想一想看,若你在这样的环境下,你会怎么做?沉默离开还是选择报警?你们未必会拿起心中的善念!换成我自已,我心中会纠结一翻,然后会离开!在首先确保自已安全的情况下,找机会救人!这一案例,是公权机关没有释放“善念”,没有“扬善”!给社会传递负能量;山东兖州是公权机关“恶念”的释放,将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问题,滥用职权,也是给社会传递负能量!公权的不受制约与私权力的不受制约,同样是对社会公平与善良的伤害!一个人的善举没有得到应有的鼓励、肯定与回报,实际上是对人性恶念的纵容!人啊,很多时候,天使与魔鬼,在于一念之间!国家机关法律与制度的执行,关系到对社会价值取向的影响,长期不正确的执行,会颠覆人们正确的价值观念!好的制度可以使一个坏人变为好人,坏的制度可以使一个好人变为一个坏人!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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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thekid 楼主
看了下别的地方的回复,大部分都说是断了警察的财路所以。。。。哈哈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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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确定,到底我们要法治还是人治,对于我个人来说,我希望那个小伙不被拘留,讲工地过,但是既然我们提倡法治社会,那么自然要依法办事。首先一点,如果执法人员能够随意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解读法律条文,那么这就是一个非常不好的开端,因为执法的尺度将掌握在执法者手上,他可以为自己谋私利,然后,我们应该庆幸,这个小伙家里没有公务员,没有与当地执法部门有瓜葛,否则网络公知就不会要宽容,而是要严惩了,要狠扒背后的利益关系,要追究权钱交易了。前些天貌似部队举行集体婚礼用军车,把解放军骂成狗shi的也是现在要求宽容的人。最后,简单的说,法治和人治只是网络公知的两种武器,哪个对tg有害他们就用哪个[吐舌]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15
说实话这种情况下,这样的判决真有点过了,应该要罚,或者罚钱不拘留! 然后那边的举报进行物质奖励。。。。这拘留下来就有点变味了
2014年05月14日 14点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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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lovethekid :这个,既然法律条文在那里,只能按照法律来。不能以我们个人的喜恶来解读法律精神。不过如果有法律条文规定这种情况可以将功抵过,而当地警方坚持处罚的,那就是死脑筋了。[吐舌]比如复但投毒案判死刑的那个,有100多个学生上书啊,说我们法律精神应该是阻止恶的发生,而不是惩罚恶,请求不要判死刑,因为这个人接受高等教育,以后利国利民还能赡养死者父母。但是法律条文在那里,他不符合减刑条件,必须死刑。如果他符合减刑的要求,那么不用人求情,他也不会死刑。这才是法治啊,依法治国啊,根据法律条文来而不是个人喜恶来,
2014年05月14日 15点05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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