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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政复议
说实在的,我当时还没想和交警打官司,因为处罚书上说。如果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向当地所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我把电话打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被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很简单,只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信、罚款收据复印件以及处罚书复印件就行了。并且可以用邮寄的方式提交,我当天就把这些材料用挂号信的方式寄给了所在市交警支队。
我在申请书中的申诉理由是1 照片有改动的嫌疑 2测速仪的合格性值得怀疑,并解释我的车是新车,还没有过磨合期,是不可能开到每小时130公里的,再说车是柴油车,提速慢,也不可能开那么快。
不久市交警支队主动给我打电话告知已经收到我的复议申请。一个月后,我收到了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书,声称当时执勤民警是在巡逻中车载移动测速的,使用的是安徽产的证眼雷达,此装置经过广东省某测试中心检验合格。并称相片上显示的数据,是测速仪自动一次性生成的。而处罚我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道路安全条例】适用准确,因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人可能都是有这种逆反心理,如果开始时大家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沟通,可能这件事早就痛快地解决了,现在却给我引用了一大堆的法律条款,好像我违法的证据非常充分,但我心里知道我当时的车速,所以我还是感觉这里面掩盖了不少东西。
十月中旬的一个周六,我又去爬山,刚好又碰到了律师山友信天游,他听过我的诉苦后,笑着对我说,你如果有时间,我可以保证你能要回那些罚款,只是看你愿不愿意去研究法律条款了。他说,“我周围的同行和交警打官司,还没有遇到过交警不妥协的事情。”
“不会吧,行政复议都说我的申诉没有理由的。”
“上级单位一般会保护下级单位的,这很正常。”
“那我怎么办?”
“起诉他,你要知道行政单位败诉的结果对他们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那起诉理由呢?”
“你先去研究一下行政处罚法,对照条款一 一落实,是很容易找到他们的不足的。”
2014年03月29日 04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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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庭外和解
12月4日,我在报纸上看到了新华社广东分社【带“病”电子眼设下罚款陷阱】的报道,看到电子眼已经被媒体所关住,心里很受鼓舞,我想这篇报道法院和对方也一定会看到的。
开庭后的几天,我就收到了我同事给我的电话,原来我的同事和一大队的政委曾在某市一起工作过,政委找到我的同事当说客,希望能在庭外和解,说可以给我一笔钱,包括罚款返还、诉讼有关费用和我去当地法院的几次交通费。
我这个人做事一直都很低调,现在我虽然占理了,但并不想戳戳逼人地做事,我想得理也饶人吧,但我打这个官司显然不是为了钱,和解就意味着撤诉,必须要给我一个合理的理由!因此我提出撤诉可以,必须要在法院写的裁决书上说明我是由于对方返还了我的罚款,承担了诉讼费,并补偿了我多次来往深圳和法院所在地的交通费才撤诉的,因此再打官司已没有意义。我同事让我把这几条用传真传到政委手里,一个星期后,我的同事回话说政委已经同意了。让我们周末去一大队,说届时把法院的人也联系上,看能否一天就把事情办完,并要我准备一些票据。
这样又过了两天,周末我和同事一起去高速一大队去见政委,他说已经把钱给我准备好了,但一句不提我的传真的内容,也不提法院的事情,我不禁问道,我给你的传真你到底是什么意见?什么时候我们一起去见法官?
原来他们根本就没有研究过我的传真,我说要我撤诉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不然的话我决不可能为了这点钱去放弃我的初衷,因为我如果去捐款,捐个几千块钱是很容易的事情,因为太多的司机对你们的罚款有意见了,今天之所以来你们这里,主要是看我同事的面子。我同事也说,我们今天来,是来解决问题的,是你在电话里同意对方的条件我才来的,既然你都没有考虑好,你把我们叫来干什么?
这样政委和他的律师才开始研究我提的那几条,我和同事则在另外一个房间等待他们研究的结果,不久我的同事被电话叫出去,对方的律师则进门要和我好好谈谈。
“你看给你钱说明我们已经在经济上让步了,你不能让我们在政治上也让步吧。”
“再说你即使赢了官司,你也拿不到我们现在愿意出的钱的数量,如果和解了,我们就是朋友了,你以后在本市再违章,不能说百分之百地给你取消,但搞定几单我们还是可以做得到的。”
作为一位职业律师,首先考虑到的不是怎样为自己的当事人辩解,来论证当事人的所作所为是否合法,而是想着怎样把对方搞定,用非法律的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想到这里我马上就对对方的尊重降低了不少。
“你看和解大家都要退一步,我们让步了,你为什么就不让步呢?”
“那你说我们怎么做你才能撤诉呢?”律师还在没完没了地讲。
我真是听不下去了,我说:
“你们怎么做?你们今后少偷拍一些,你们能做到吗?从我中招到现在,可以说都是你们逼着我走到这一步的,处罚时你们不听我的辩解,行政复议时维持原判,是你们的干警让我行政诉讼的,原本希望你们通过这场官司能在规范执法上有所改进,但实际上你们仍然拿着隐蔽摄像头在高速公路上偷拍。”
“我不认为我没有让步,考虑撤诉本身就是很大的让步,至少这样没有法院的判决书,你们在业绩考核上不受影响,再说直到现在我都很低调,还没有向公众来表明事件的整个过程,这都是非常大的忍耐了,要不是看着我同事的面子,我今天是不可能来这里的。”
看来和律师是没法沟通了,大家又坐到了一起。
政委对我说:“这件事我们还要开个会,毕竟我们是集体决策,在会上我会劝说大家接受你的意见的。”通过和政委的接触,我至少还能感觉到他是一个有文化的人,也感觉到他的理性,但我知道这不是他一个人所能定的,问题的关键还是所在市公安局领导的态度。
这样我们无功而返。两天后政委给我打来电话,说是还要继续等待上面表态。
这时我这篇文章大部分已经写好了,考虑到低调做人,考虑等待对方的和解,我并没有在网上散发,也并没有到处找媒体渲染。
2014年03月29日 04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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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判决
不知不觉就到春节了,上班后我打电话到法院,法院说一直在等我们的和解,看来对方还在考虑,这样又过了一个多月,2007年4月11日,法院终于通知我去拿判决书,我不禁问道:
“最后的结果怎样?”
“判决对方撤销对你的处罚!”
“谢啊”
我的声音都有些嘶哑了,我赶紧挂断了电话,又拿起了电话,拨通了野马吉普和信天游的手机,他们都说,你胜诉了呀,我这才意识到我赢了这场官司,想起来去年9月到现在的七个月,我经历了多少白眼,又受到了那么多的鼓励,也尝到了酸甜苦辣,更付出了时间和煎熬,现在才感觉都值啊!
2007年4月13日下午,我邀请了一位记者一起去法院,终于拿到了“行政判决书”,看到判决书的落款时间是2006年12月29日,说明早在三个月前就已经拟好,看来一直不发也是有很多因素困扰在里面的。
判决书对整个诉讼过程做了概述,在对我的观点叙述上,引用了我对证据异议的五个观点,并对这几个观点作出了部分评价,但没有讨论我对取证程序和处罚程序的异议,对行政处罚书的描述上,阐述了处罚是针对驾驶员做出的(而事实上是对车主做出的),对我观点的支持上,强调了一点,就是“被告车载雷达测速系统操作不当,将检测地点输入为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这是一个客观上不存在的地点,是一份存在瑕疵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关于对法院最后做出了判决。下面引用判决书的最后几段话
“本院认为:被告使用的车载雷达测速系统(证眼雷达)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对该系统检测出来的数据应确认其真实性,被告对粤B.#####号小型车的测速结果本院予以采信。但由于被告在操作时将测速的地点输入为深某高速####段400公里300米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地点,所以该录入的数据存在失误,被告以此作为证据对原告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的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被告【2006】第############ 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返还原告已缴罚200元。
二、赔偿原告为交罚款来往车费42元。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人民法院
拿到判决书后我又见到了当时审判庭长,当着记者的面,我说应该给法院送锦旗,庭长则谢绝说,你不要这样,况且我们做事一直很低调。当提到证据时,庭长说作为惟一的证据—数码相片有瑕疵的时候,当然不能作为处罚依据。这时我心中不禁对面前的法官升起了一种敬意,我是在对方的地盘起诉对方的交警,法官能冲破地方的官官相护,做出这样的判决,他要承受多大的压力啊。
官司算是暂告一段落,但和交警的交道还要继续打下去,元旦过后,我们系组织去梅州五华开展教学活动,仍然是开车去,我是头车,我几乎是按照路上的限速标志来开车的,速度一直低于限速标志10公里左右,在后面跟车的同事都说我是守法的模范,一个星期过后,我上网查询违章记录,又发现一单某河高速的“超速50%以下”的违法记录,赶紧让我的同事去查他的车,结果他也中招,后来他收到某市(就是我打官司的市)高速二大队寄来的处罚通知书,上面不仅有查询的声讯电话,还有异地交款的汇款单。交警称只要汇款过去就会给取消违章。
2014年03月29日 04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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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另一单的违章处理过程
四月中旬以后,我的诉讼事件在晚报和很多媒体上报到,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想当地市交警支队以及以下的各大队不可能不看到这些新闻,他们应当从这次事件中吸取些教训,再次遇到这样的测速纠纷,他们应该会执法得更规范一些。但事实上根本不是如此。
四月下旬的一天,当时和我一起去五华在某河高速也中招的同事刚好去##市搞招生宣传,工作做完后,特地多住了一天,第二天我们汇合后,一起找当地交警处理“违章”
这次的处理地点在汝湖的高速二大队,别看这里很偏僻,但处理大厅却不小,比深圳车管所的办事大厅都大,走进大厅,里面熙熙攘攘,人还真不少,排在我们前面的一位老兄拿着一张行驶证的复印件交给办案民警,民警马上打印出一张处罚单,那老兄一看超速100%,罚款上千,马上拿出手机沟通,原来他不是驾驶员,而是替别人办事,看来这里处罚程序更简单,不仅不看驾驶证,连行驶证都不用原件。
轮到我们了,我们分别将行驶证交给办案警察,他很快调出了两张照片,一张照片显示的车速是123公里/小时,另一张是125公里/小时
“这怎么可能呢,我们当时是个车队,完全按照限速走的,别说120公里,就是100公里都没有达到,你们的仪器合格吗?”我同事问。
“给你看看证书”,说着,警察拿出了几本检验证书。
“哪本是给我们车测速的证书”
“。。。。。。。”
“那能否让我们复印一下,回去研究一下?”
“不行。”他赶紧又把证书拿回去了。
“是移动测速还是固定测速?”
“移动”
“那你们当时为什么不立牌公示?”
“。。。。。。”
“怎么证明这两张照片和测速仪的关系?也就是说有没有相片制作人,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我问道。
“你去行政复议吧,你去打官司吧,到时候我们自然会提交证据的。”交警已经不耐烦了,说着,就去打印两张处罚决定书。
“我们不能在处罚单上签字”
“你爱签不签,反正你不交罚款,15天后就会按天数收你的滞纳金”
这些话真耳熟,看来##市交警是培训上岗的,语言都标准化了。
看来在这里也是根本没法辩解,好在二大队和交警支队离得不远,下午,我们又来到交警支队法制办行政复议办公室,接待我们的是一位没有穿警服的中年人,他很客气,也同意让我们拷贝“违章”照片,并让我们看到照片上传时间是1月9日,也就是事发后的三天。
我们把行政复议申请交给他,他问道,你们有没有特别强调的观点。我说有两点质问。一是照片的时间属性不对,不是事发时间,二是要求提供照片和测速仪器的关系证明,因为二大队处罚我们时并没有提供,处罚依据不充分。并明确向他强调我们在和一大队打官司的非常时期,开车是非常谨慎的,不可能超速!
他给我开的受理回执的编号是2007字038号,这个数字说明4个月只有30多人提出行政复议,看来车主大多数是忍气吞声。
一个月后,我收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书中只字不提我的上述强调的两点质问,而只是说明测速仪是经过政府招标采购且经华南计量测试中心检验并核发了鉴定证书,所以证据来源是合法的,对我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因此维持原处罚决定。
我想,作为交警支队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不会是不懂法律的,在行政复议时是不会不看到处罚书中没有驾驶人信息和办案民警签字只有一人的情况,不会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规定,更不会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音像证据要有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规定的;而且上述内容我还在行政复议申请时反复强调过。那么这份“行政复议书”到底想表达什么意思呢:这使人不得不联想到它是想透露的是这样的信息。
我就是要保护我的下级,我压根就不想规范执法,而且也明确地告诉你,我们就这样处罚你,你提的那些理由我不看,都没用,我不和你讲这些法律,就是罚了你,看你能怎样,呵呵。
收到这样的复议书,人的心情可想而知,我由于打了大半年官司,气稍稍小些,而我的那位同事马上起草了一份给广东省公安厅长的信,用特快专递寄了过去,下面是信的原文(具体信息用某,*和#取代)。
广东省公安厅###厅长:
您好!我们是深圳某校的11位教师,冒昧打扰,实出无奈。因我们认为,此事不仅事关一个地区的警察执法公正和公安形象的问题,而且涉及到社会风气的净化、诚信和社会公义的问题。希望能引起您的重视。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元月六日上午,我们去五华搞教研活动,途径某河高速时,被躲在角落的交警拍到我们“违章”的“证据”,我们当时就感到非常吃惊和气愤,因为当时处理这件事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不仅不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罚,而且提供的所谓“证据”是一张明显经过图像编辑的数码“照片”,而且“照片”很多数码参数都不能证明是原始照片。为此,我们在接到处罚通知书的当天就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办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认为高速二大队一定在取证环节出了问题,当时我们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办的工作人员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高速二大队提出的所谓证据根本不是原始照片,因为“照片”的很多属性参数都不对,另一个问题是我们要求高速二大队拿出“照片”和证眼雷达的关系,因为“照片”上的数字是以光条形式加上去的,而这样的数字是可以轻易编辑修改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这种缺乏证据链的“照片”是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的。
最近,我们接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某市公交复字[2007]037号)。令人遗憾的是,该决定书并未针对我们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认真审核,也根本不提我们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提出的问题,更不解释形成证据的各个环节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因人为疏忽甚至故意造假的可能。而是避重就轻,遮遮掩掩,只是依据测速仪质量合格的理由就维持原处罚决定,这根本不能让我们信服。
事实上,就是该支队,曾经发生过在作为证据的照片上后期录入信息时,出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荒唐数据。现在,我们再补充提出以下理由供您参考,实际上我们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时已当面向##交警陈述过,只不过他们置若罔闻。
1. 我们之所以有绝对把握确信自己没有超速违章,除原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说明外,还因为当时有一个特殊背景。就是当时开第一辆车的**起诉##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执法程序不合法,处罚不合理的案子还在审理过程之中,尚未判决。我们事先就商定,这次出行要特别谨慎,坚决遵章守纪,不能让对方有任何可乘之机,抓住把柄对案子的审理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一路小心翼翼,完全按照限速规定驾驶,时速从未超过100公里,结果却被指控时速达到125公里。遵章守纪遭到了无情的嘲弄,心中感到的委屈和冤枉可想而知。4月13日,**接到了#
#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交警败诉的重要原因是,作为交警指控违章的关键证据的照片上录入了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荒唐数据。**起诉##交警高速一大队的过程中,还提出了交警不按法律程序执法的诸多行为,比如说不经调查,不追究驾驶人而处罚车主,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见##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在证据形成的相关环节,至少存在着严重漏洞和瑕疵,操作程序极不规范严谨,甚至有主观故意人为制造假案的可能。没想到##交警完全没从这一判决中吸取教训,改进自己的工作,这次仍然不经调查,不追究驾驶人而处罚车主,仍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且这次开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与前次的几乎如出一辙,甚至还不如前次,连基本的拍摄过程的叙述都没有,这如何能让人信服?这次我们之所以选择给您写信而没有立即再次起诉,是因为我们意识到,法院的判决不足以令其改变行为。有一些人,眼中只有上级,他们可以不管法院判决,不顾媒体舆论(参看2007年4月16日的有关报道),继续我行我素制造冤假错案。我们希望,通过上级管理部门的干预和努力,能够真正改变这种状况,规范执法程序、净化执法环境、维护社会公义。
2. 最近两次在##市高速公路段驾驶的经历让我们发现了一个现象,有不少汽车是用全部或部分覆盖车牌的方式在行驶。这就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为什么在国内(包括省内)其他高速公路上极为罕见的情况,在##境内成为了屡见不鲜的常态?恐怕不能单纯假设使用这段公路的人主要是交通肇事者,相反我们可以假设这与该段公路上的不规范执法有着内在联系,很可能是大量的随意处罚诱发了人们用更严重的违章行为进行自我保护。据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此执法的结果与维护交通安全限速的初衷完全是南辕北辙,实际上埋下了更大的恶性交通事故的隐患,因遮盖车牌的汽车会更加肆无忌惮地超速。希望您能责成有关部门重视和调查这一现象。
我们认为,##交警一而再,再而三地不讲法,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根本原因在于交警支队领导的护短,对这一事件是非曲直的辨析具有重要意义,它事关和谐社会、诚信社会的建设。不论是从我们听到的情况来看,还是上户外网站车版浏览,都可发现对该路段随意处罚的现象早已是怨声载道。##交警对4位教授,6位副教授,一位讲师的亲身体验和信誉,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没给予起码的重视,仅仅用一台仪器的质量合格证加以搪塞,回避问题的关键,不解释证据的形成过程、操作程序是否合法规范,这无法消除我们的质疑。谁都知道,机器由人操作,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如何使用、在后期制作中添加了什么信息,这些对证据的合法、公正、有效十分重要。我们并未超速的判断,并非只是一种主观的感受,而是建立在特定情况下,经事先商定而采取的一种理性行为的基础上得出的。所以我们才如此自信,不是自己违章,而是##交警的执法出了问题。
期待您的垂询或回复。
致礼!
深圳某校11位教师签名:
信是六月中旬寄出的,到现在我们还没有收到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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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方上诉了
五月初我收到了##区法院的通知,说对方上诉了,并寄给我一份对方的上诉书,内容简述如下:
上诉请求:
1、 撤销#
#市#
#区人民法院#
#号行政判决;维持交警高速一大队#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本案第一、第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了如下事实,上诉人表示赞同。
1、 2006年6月2日,被上诉人拥有的粤B####
#号小车驾驶经过深某高速#
#段
2、 被上诉人拥有的粤B####
#号小车驾驶经过深某高速#
#段时时速达到每小时131公里,而该路段的限速是每小时100公里。
3、 上诉人的执行民警是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深某高速公路#
#路段测得粤B#
####号小车超速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4、 是由于测速仪器输入地点错误才导致输入地点为深某高速400公里300米处。
二、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1、 一审判决援引的法律规定不清晰,说理不透。
一审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三” 粤B#####号小车超速行使监控技术照片(以下简称超速照片)虽能够反映被上诉人超速行使的事实,但由于地点输入错误,而认定的是一份有瑕疵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判决的上述法律适用援引不清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制作裁判文书的等相关规定,援引法律条文应当明确,规范,不能似是而非,含含糊糊。一审判决适用的“有关规定”使上诉人感到模糊不清,而上诉人经详细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后,也没有找到存在瑕疵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相关规定。
2、 存在瑕疵的证据不能予以简单排除,不与认定,而应该结合案情及其他证据作出相应的认定。
所谓的“瑕疵证据”是指行政机关的取证方式或手段欠缺必要的形式或程序,或不符合规定形式或程序的证据。从主观动机看,行政机关在取得该证据过程中仅仅出于微小过失,恶性较小;从造成的客观后果看,它对比起被执行搜查或扣押人权力等的损害结果比较轻微;从获取证据的作用来看,该证据对行政诉讼实体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瑕疵证据不等于非法证据,要注意证据的获取是否违反正当的程序规则,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只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从本案已经认定的事实来看,2006年6月2日15是23分,上诉人的巡逻执勤民警在深某高速巡逻时,通过车内配置的测速仪测到粤B#####号小车的超速违法行为,拍摄了证据三“超速照片”,从而对被上诉人进行处罚。上诉人并非是在客观上不存在的深某高速400公里300米处拍摄的。证据三“超速照片”显示的公里数错误是由于输入人员失误而导致的,该失误不能掩盖被上诉人超速的交通违法行为,该失误并不是上诉人的主观故意而导致的,而仅仅是微小过失。而一审判决在已经认定被上诉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而又判决撤销上诉人的行政处罚措施,是不能够理解的,这是浪费行政资源,妨碍了行政效率。
从本案所设计的具体行政行为来看:第一上诉人作出出具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三“超速照片”是按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其显示的公里数错误不是由于上诉人法定程序造成的,而仅仅是输入人员失误而导致的。第二,上诉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因此,结合本案事实和其他的证据,该瑕疵证据应得到认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
正确的
,但其采纳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上诉人做出的行政处罚措施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上诉人的处罚决定。
我把上面的上诉状拿给信天游看,信天游觉得这些理由很可笑。
“一审之所以写的那样含糊,完全是不想让他们太尴尬,给他们台阶下,他们还上诉?”
“上诉对他们来说是自取其辱。”信天游说。
“为什么?”
“一审法院已经够照顾他们的面子了,你提的很多正当理由法院都没提”
“二审我能把这些理由再拿出来吗?”
“是啊,二审可以让更多的人更全面地了解案情审理过程,也能让大家客观地评价交警的执法程序和取证、处罚过程,明白是非,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是有益处的”
“这次你可要帮帮我了”
“没问题”
“不知这样的官司是什么样的收费标准?”
“我免费帮你”
我除了感动,还是感动!从我打官司的第一天起,我就好像不是一个人在面对。7月底,我终于收到了二审传票,信天游也写好了二审答辩状,8月27日,等待我们的是怎样的庭审呢?不过这次我心里踏实多了。
2014年03月29日 04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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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二审
开庭前的十天,野马吉普帮我在网上发了帖子,告知网友二审时间和地点,看到很多驴友要去现场为我助威,还有人给我打电话想约人一起去##市信访局投诉交警乱罚款,这反应了大家的心情。
还是和一审一样,我们提前一天来到##市,住进了中级法院附近的一家旅馆,晚上,信天游嘱咐我明天主要听他的阐述,法官询问或需要补充时我再发言,同时我们讨论了一些可能在法庭上出现的事情。
我们8:30 就来到了法庭,8:50一大队的大队长从另一个门走进来,信天游很惊诧,原来他走的是法官通道。接着对方律师也到了,这次是两位,一位就上一审的律师,另一位好像是他的助手。
二审只有一个法官和一个书记员,我们坐在了被上诉人的席位上,而上诉人的席位上只有两位律师,对方的大队长并没有坐在上面,他仍然坐在旁观席。旁观席上还有一位记者,我的一位惠州朋友和一位我不认识的人。
法官9:00准时宣布二审开始,他先让双方认可对方当事人的资格,然后就进入庭审程序,首先由对方律师陈述上诉理由,助手把上诉状念了一遍,然后信天游宣读事先写好的答辩状。下面是答辩状的详细内容。
被答辩人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为上诉理由,认为适用法律错误的表现是“判决引用的法律规定不清晰,说理不透”,主张用其“瑕疵证据”“结合案情和其他证据”来认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我认为,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一、被答辩人无证据证明我驾车超速,其所作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出示的用于证明我驾车超速的唯一证据就是那张照片,照片显示拍摄地点在“深某高速400公里300米处”这个客观上不存在的地方。被答辩人辩称地点错误是“输入人员失误”所致,但未举证证明此说法,也未举证证明其拍摄的真实地点在何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即该照片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定案。
除了地点虚假以外,该照片还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该照片不是证据原件,而是复制品,不能证明出自合格的监测仪器。
被答辩人称该照片是车载雷达拍摄的,那么,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被答辩人能将该车载雷达用于辖区路段巡回测速,又能送到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室内检测,为何不能送到法庭接受质证?被答辩人未提供测速图像的原始载体,就不能排除该照片出自普通照相机,人为输入数据而成;不排除该照片出自一台质量不合格或未经质量检测的车载雷达,而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检定证书》是另一台车载雷达的检测结果;不排除该照片虽然出自经质量检测的车载雷达,但照片上的数据已被人为变造。可见该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其二,该照片反映的测速数据是车载雷达在移动中测得的,而该仪器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反映该仪器质量检测是在室内静止状态下进行的,未证明该仪器在移动状态下测速的误差范围,也未证明该仪器在移动中测速时也是合格的,因而该照片反映的测速数据的准确性无人证明。
深汕高速惠阳段是两车道,被答辩人在测速时不能停车使用车载雷达,否则是违规占道。被答辩人在一审期间也未辩称是停车测速。而高速公路限速不得低于60公里/小时,那么,该仪器在不小于60公里时速中颠簸测速,其准确性显然大不如实验室内检测。《检定证书》第2页说明了该仪器的质量检测地点是该中心实验室,环境条件是温度(20±2)℃,相对湿度≤85%。该书仅证明在此条件下该仪器测速指标合格,未证明该仪器在不小于60公里时速中颠簸测速也合格或为其标明误差范围。因而即使被答辩人出示的照片出自该台仪器,其速度数据的准确性也是未知数。显然,该证据无证明力。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均规定,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在行政单位。被答辩人用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实际上是毫无证明力的照片来“证明”我驾车超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用此“瑕疵证据”“结合案情及其他证据……认定”的上诉理由当然不能成立,何况除了那张滑稽可笑的照片外,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证明我驾车超速的其他证据,而案情是要根据证据来认定的。
2014年03月29日 04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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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对方撤诉,我终审胜诉
2007年十二月中旬,我们收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速公路一大队, 负责人#####,职务:大队长
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住址:************
诉讼代理人:***律师
上诉人*******高速公路一大队应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东省****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速公路一大队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速公路一大队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速公路一大队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高速公路一大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11月12日
书记员***
收到终身判决后,**市中级法院又将所有的文档转回区法院。区法院再联系高速一大队,已经是过了阴历年。
4月24日下午,我再次来到区法院,终于拿回200元罚款退回,100元预交诉讼费和42元过路费共342元。这个案子虽然终审我胜诉了,但至今都高兴不起来,时间上拖了一年半,金钱上花了十倍以上的罚款额,但高速路上的交警仍然照旧敛财,我们给省公安厅的信至今没有回复。。。看来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与完善还要有很长的路要走
2014年03月29日 04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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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 4
当你觉得一切都解释不通的时候只要想想这是在中国就一切都解释的通了。
2014年03月29日 15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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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 10
虽然他成功了,但是又有多少人能有这样的时间精力来耗呢?不过是个例而已
2014年03月30日 02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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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 11
仰望黑斗篷说的好,一个颇有社会地位,金钱时间充裕的大学教师尚且如此艰难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多少人能耗的起?所以大多数人选择忍气吞声,这是一个所谓法制国家
——来自 爱贴吧 Windows Phone 客户端
2014年04月15日 17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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