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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很多帖子,但心中的疑问仍没解除,很多人认为特别累犯是一般累犯的特殊!认为可以适用一般累犯的除犯罪类型,时间限期,刑罚种类以外的要件。但大家有点相当然了,那立法者为何不将真称谓定为“特殊累犯”而是“特别累犯”!请问是否现有高法,人大常委会等有权解释机关的相关解释?感谢!!!!
2014年03月09日 16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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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你最爱的口味,知道你最爱用的香水,却偏不知这问题的答案
2014年03月09日 20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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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露珠炒鸡萌的小伙伴,我来帮露珠顶一个帖,露珠早点得到解答哟
2014年03月10日 04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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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油党莅临的地方,不仅仅是
挽尊
,不仅仅是消灭零回复,酱油所过暖意无边
2014年03月10日 08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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