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汗]](/static/emoticons/u72c2u6c57.png)
![[狂汗]](/static/emoticons/u72c2u6c57.png)
![[狂汗]](/static/emoticons/u72c2u6c57.png)
赜谛磐惺欠袷怯白右械奶致劬鸵恢辈欢希衔磐谢够蛘咚敌磐幸滴袷欠窬哂杏白右刑卣鳎
邢成:从影子银行的几个基本要素:“无严格监管、高杠杆放大效应、系统性风险巨大”来看,信托业务并不符合,而且,信托公司受到银监会严格监管,虽然资金运用采取债权或股权形式,但从《信托法》定义看应是一种直接融资行为。市场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同时尽管信托公司面临着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以及交易对手道德风险,但和其他金融机构、普通工商企业相比,风险不会更特殊,不会更大,也不会有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此外,在整个社会融资规模中信托贷款比重并不大。
记者:对信托公司来讲,银监会提出,加强信托公司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您认为这些将对信托产生怎样的影响?
邢成:首先,我认为,在中央重点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大背景下,信托公司完全不必反应过度。其次,如将“一些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业务”统称为影子银行,这重点规范的是宽口径范围的影子银行,按照民间流传的某种说法,三类影子银行中并未对信托直呼其名。最后,我们应该看到,资产证券化以及部分理财业务等,这些还是与信托公司的部分业务密切相关的,从这个角度说,规范影子银行以及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某些业务,必然对信托公司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