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有说服力,我做了一定的调查。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章 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奖励力度参考
http://2012.qq.com/zt2012/aoyun_china/其中对国外对优秀运动员的奖励也有一段描述:
“在我国国家体育总局拟定伦敦奥运会奖励标准之前,世界其他各国也已纷纷制定奥运奖励机制。总体来说一些小国为了寻求突破,为本国运动员慷慨解囊,如格鲁吉亚奖励冠军50万欧元(约400万元人民币)、新加坡100万新元(约500万元人民币)、菲律宾1500万菲律宾比索(约225万元人民币)、马来西亚100万林吉特(约200万元人民币)、希腊20万欧元(约156万元人民币)。而一些传统体育强国,则在国家奖励方面未显其大气,如俄罗斯只给冠军10万欧元(约78万元人民币)、日本300万日元(约24万元人民币)、韩国4万美元(约26万元人民币)、美国2.5万美元(约16万元人民币),东道主英国政府更是已经明确表示,政府将不会给英国获奖运动员颁发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