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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这是网上比较火的一个微博。其实这是个错误的题目,错误的解析。
我去趟外面,回来的时候给你们慢慢分析。
2014年01月26日 05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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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炼的概念由于加入了一些限定性的语言反而让这个概念变得更加抽象不好理解了,但是这些限定性的语言是不能缺少的,一旦改变或者缺少,其意义将会发生改变,变得不严谨活错误。其实我接下把它剖析一下大家就会明明白白。到这里可能大家会疑惑这与题目bug有什么关系,不要着急,待大家都理解了 “不作为犯罪”这个概念后自然会发现这是个bug。下面分4个小点来解析。
(1.)主体是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的行为人,就是被法律间接要求应当实施某种行为的人。例如,父母有抚养自己子女的法定义务。这里的父母就是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的行为人。(上一个帖子中我手误把特定法律义务写成法定义务是不严谨的,因为法定义务的范围比特定法律义务要小。法定义务被包含于特定法律义务。)
(2.)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就是在行为人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可以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而正常实施行为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行为是不能被主观上正常的实施。例如,出租车司机有义务将乘客送达到目的地,但是因为发生了地震,道路被损坏无法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在这里,地震是不可抗力因素,虽然司机有义务将乘客送达到目的地,司机也无能为力克服地震带来的阻碍。所以,司机这里不构成不作为,也不构成侵权,因为前提是其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能为力。
(3.)应当积极的实施某种行为履行义务而故意未实施的行为。在这里,有两个关键点,积极和故意未实施。积极行为是指主观上有一个目的,通过客观上的实施去实现这一目的的行为。而故意未实施,是一种故意的消极的行为,即主观上有一个目的,通过客观上不去实施去实现这一目的的行为。例如:甲开车将乙撞倒在地,甲并没有想撞乙的意思,但是意外发生了,其主观上想救助乙,于是甲主动停下车拨打120并现场进行了救助。这就是积极的行为,主观上救助乙,并实施了救助的行为。若,甲开车将乙撞倒在地,甲并没有想撞乙的意思,但是由于甲不清楚是否要下车救助一直在车上没有下车,导致乙未得到治疗而死亡,这种行为就是消极的行为,并且导致了死亡。第三种情况,甲开车将乙撞倒在地,甲并没有想撞乙的意思,甲明知道不救助乙乙会死亡,并且仍然不下车救助导致乙未得到治疗而死亡,这种行为就是故意消极的行为,并且导致了死亡。
(4.)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这不用解释了,大家都明白。
2014年01月26日 11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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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第一句就是错的,刚刚解释过了,不解释。
但是这里要稍微说一下故意杀人罪。所谓故意杀人,前提要有杀人的动机。而本题中毫无线索说明梅要杀母亲,解析里能这么说简直是太水了。
第二句,对其母亲有救助义务对其女友没有救助义务。这也是没有根据的。在这里,母亲和女友属于危险共同体,救助任何一方没有先后顺序,都不为过。虽说儿子和母亲是近亲属关系,二者之间存在法定义务,如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教育义务等,但是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提到救助义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在梅某没有现行行为且没有杀人动机的前提下,梅某因救助了女友而没有及时的救助母亲导致母亲遇害并不构成犯罪。至于女友,如果梅某救助了母亲后有能力救助女友却没有救助女友导致女友死亡,梅某仍然构成不作为杀人罪。
就是这样。
2014年01月26日 13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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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其实分为两种,分别为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仅能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为纯正不作为犯罪为纯正不作为犯罪,比如漏税罪,弃婴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
既能以作为实施,又能以不作为实施,行为人实际以不作为实施的犯罪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这个理解起来比较复杂,案例也比较抽象,就不举例了。因为这是法理学的研究分类范畴,理论中还有很多问题仍有争议,专家学者们就某些观点仍不能达成一致,所以目前还无法进入立法的程序,所以我国刑法中还没有这样的罪名。但是我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法学研究事业的日益蓬勃,不久的将来这些问题都将会给出一个令国人们满意的答案。
2014年01月26日 13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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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永远不是一个人~兜大!!!!以后有兜大在什么都不怕。哈哈哈~
2014年01月27日 02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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咩哈哈[SMILING FACE WITH OPEN MOUTH]
2014年01月27日 06点01分
吧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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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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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1日 02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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