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客车调控办法(试行)
静海人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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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军2009 楼主
2013年12月31日 00点12分 1
level 13
只好电脑在看了
2013年12月31日 00点12分 2
可以看了
2013年12月31日 01点12分
level 12
看半天没看明白对二手车是怎么规定的。
2013年12月31日 03点12分 4
看第五十二条
2013年12月31日 03点12分
level 11
小军2009 楼主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
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应当在指
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现场确认或者提供书面资
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
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市调控办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
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
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
(一)选择指标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
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
价。
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
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一
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
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
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
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
置。
第十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
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的单位(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申
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
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
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
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
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
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
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取
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
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门注
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1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
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取
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
构代码证。
第十一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
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
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
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
码,税款总额每
2013年12月31日 03点12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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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军2009 楼主
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
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
码;
(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
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
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
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
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1亿
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投资
额每增加1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不超
过4个申请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
当年新开工工商业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
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可以
获取2个申请编码;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
码。
第(一)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
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
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
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
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
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
量指标规定执行: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津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
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
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效本市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并在本市
连续两个年度以上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
本市户籍人员。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
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
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
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
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
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公安、国
税、地税、人力社保、工商、质监及其他相关部
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
人的本市户籍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或者
暂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
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津
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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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军2009 楼主
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
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
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
保险参保信息;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
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
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市调控办。市
调控办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编
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说明原因。
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
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
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五条 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
审核结果,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
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
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流程提出
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
复核异议成立的增量指标申请,市调控办应当将
其纳入下一次配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更新指
标、其他指标申请,市调控办应当按照规定出具
指标证明文件;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
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
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
月配置。保留期满后失效。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
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
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
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
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及时
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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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军2009 楼主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七条 节能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方式配
置,普通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
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
摇号和竞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
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
摇号,每月一次。
市调控办应当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
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
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摇号由公证机构
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市调控
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
果。
第二十条 竞价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本级财
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另
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
价。
第二十二条 市调控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之前发
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
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
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
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
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按照竞
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以每个申请编
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不设最高限
价。
第二十五条 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
竞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六条 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
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增量指
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
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
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报价金
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
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
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
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在竞价公
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
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
2013年12月31日 03点12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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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军2009 楼主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相
关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
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二十八条 市调控办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在买受人缴
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后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
的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
次月配置。
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
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
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
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单位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
指标。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
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
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一条 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
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小客车,不产生
更新指标。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
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前向市
调控办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符合
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后,市调控办应当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
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
登记信息,个人车辆更新周期以及原车辆登记使
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
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 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
后,市调控办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
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津自带
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
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
标。
第三十六条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七条 单位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
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
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租赁”的营运小客
车登记的,申领指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车
辆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2013年12月31日 03点12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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