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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刚百度来的三个案例:
案例一:
2005年5月,张某诉李某归还人民币10万元,向法院提供了李某亲笔写的"欠条"一张,上写"今共欠张某人民 币壹拾万元"字样。李某主张,欠条虽是他所写,但该欠条是在2002年所写,张某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 认为,张某仅提供了一张欠条,而无其他证据,难以认定系借款关系。李某以该欠条系双方笼统往来的结算进行 抗辩,根据证据规定,张某应承担举证责任。故认定张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两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张某败诉 。
案例二:
1999年6月,被告俞某承接了一批装璜生意,急需一批装璜材料,于是向原告某塑胶有限公司购买PVC塑管材 料。2000年2月,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9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今欠某塑胶有限公司PVC材 料款9000元(大写玖仟圆整),俞某,2000年2月2日",未写还款日期。之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催讨货款,直 到2004年10月15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案例三:
1997年10月,原告张某借出7000元给被告李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张某现金7000元( 大写柒仟圆整),李某,1997年10月5日",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原告一直未向李某催要。10年后,2007年1 2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还款。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向张某还款7000元。
从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同样是欠款案件,被告均出具了欠款凭证,为何结果迥然不同?事实上法院的判 决并没有错误,问题出在被告出具债权凭证上的细小差别。
2013年12月28日 14点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