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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富商,已有妻子和一子,但是和一女子有私情,因为富商和儿子关系很好,而且后期在家族企业的经营中儿子实际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公司赢得了很大利润,所以富商不准女人生子,并要求每次性生活必须使用避孕药物,后来富伤染疾,期间女人为了取得遗产已经多次未使用避孕药物,已怀身孕并分娩,不久富商病死,女人遂提出要求儿子继承遗产,法院竟然判决此子和富商儿子各继承二分之一,我深不以为然,大家觉得那?
2007年10月02日 10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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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配偶先于子女.此案中,配偶(指甲的合法的妻子)尚未死亡,因此子女尚不具有继承权,财产应由甲的配偶继承.甲的妻子取得继承权后,财产的所有权由甲已经转移为甲的妻子.等甲的妻子死亡后,只能由甲的妻子的儿子具有继承权.因为甲的妻子和甲的那个私生子不存在法律上的母子关系.甲的私生子只有权继承他自己母亲的财产,而无权继承甲的财产.当然,本案如果甲的妻子先死亡,则按继承法,甲继承甲和他妻子的全部财产.再等甲死亡后,甲的两个儿子就能平分财产了(私生子和合法生育的女子在我国的婚姻法上是平等地位).
2007年10月02日 11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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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子女和父母为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说孩子是无辜的,不必承担父母的罪过,也不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在法律上更加不应歧视。该案件如果在古代,审理的官员会做这样的解释:既然该男子不希望此子出世,其目的即将全部财产分给长子,因此此子无继承权。(春秋决狱)然而,通观我国继承法的精神,做体系解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定继承权只有通过遗嘱芳可排除,而该富商未立遗嘱。其二,对于胎儿进行特殊保护,即使立有遗嘱,也须保留胎儿的必留份额,这就是法律强制父亲履行抚养义务(以遗产履行这一义务),体现了人道主义。第三,即非婚生子女同等保护之原则。此外,富商与情人之间所签为身份契约,这种契约的效力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即便其情妇违背诺言生子,该富商也无法逃避抚养义务。
2007年10月02日 15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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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3楼,这个案子我觉的没什么可辩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力,如果只有这两个子女当然非婚生子女可以分得二分之一财产啦。2楼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配偶先于子女”,还是回去好好再看看书吧
2007年10月06日 10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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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两位朋友,其实我不仅是想讨论现行法律的问题也是想讨论法学理论的问题如果先说现行法律的话,我觉得即使是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此判决似乎也有待斟酌首先,我自然知道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力,并同等保护,但是这种同等的权利和相同的法律保护,不应该理解为就应该平等的分割财产,这种朴素和简单化的公平主义似乎也不能准确的解和把握法律精神的本意。同等不意味着相等,适当的考虑差异性本身就是对于同等原则的一个正面理解和有益的诠释,如本案件中,长子和父亲有紧密的经济联系或者说为父亲的财产增殖作出了巨大贡献,并承担了全部的赡养义务和予以精神慰籍,而次子出了和父亲具有血缘关系外,他实际上没有和父亲存在过任何关系,甚至父亲不知道他的存在,甚至不希望他存在,我承认私生子没有过错,也同意父亲和情妇的承诺无效,但是我仍然认为在分割财产时对于长子适当照顾是必要的,至于次子,当然不能不理,但是和兄长平分似乎不通所谓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我也同意3楼说法,但是我认为这里面有个问题值得注意,那就是遗嘱人根本不清楚自己有个私生子,如果有的话他应该会立遗嘱,并必然会作出有利长子的判决,至少不会是平分遗产,他没有订立遗嘱的行为完全是情人的隐瞒所造成的,的确这种过错不应该由私生子承担,但是事实上这样一来死者等于被剥夺了遗嘱权,而被法律硬性的推定为一种显然不符合死者本意的继承方式,我认为这对死者和继承人都不公平。即使死者没有留下遗嘱,法院也不应该轻率的使用法定继承,而应该通过死者生前的表示和其他行为来解读死者的本意,这不属于纯粹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但是他的存在是有必要的。虽然情人的过错不是私生子的过错,但是考虑到他们之间紧密的经济关系,我认为他承担这一风险本身说不上是歧视我觉得现在社会随着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和重要,他的重要性不应该总是让路于血缘联系,在法律上应该考虑经济上的联系,因为继承归咎起来是对财产和经济关系的延续,由联系最为紧密的人获得更多的继承权利,本身既符合经济社会的要求,也暗合死者的本意,死者不会和他希望继承自己最多财产的人发生最为机密的经济联系,当然被迫除外,所以我认为在继承法中应该考虑这一点,关于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问题,我认为可以适用我以上的分析,私生子往往和生父没有或者少有经济联系,必然的保留份自然需要,但是我看一律的平分就不必了,这本身对婚生子女也不公平,他们大都善意的履行抚养和精神安慰父母的义务,又和父母建立紧密的经济关系,个别人甚至是父亲经济身份的必然延续者,所以他们分得更多的遗产是应该的
2007年10月07日 06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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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主说的对,那个法官八成是军人专业的,按理说除去原配的一半和长子的份额,私生子最多也就分四分之一的财产啊。
2013年08月17日 0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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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久了,愚人终于又看到了一段“有内容”的对话,来自小溪和小h~
2007年10月08日 01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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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很棒,我想问一下:第一继承人是配偶和子女,那么两位女子是否没有遗产,还是替孩子一起取得
2007年10月10日 09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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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挺小溪,我个人认为还应当考虑到富商是以什么名义和那女子一起的,这里可能还存在重婚。另外可以细究该女子有无前科,有无欺诈等。从道德上来讲,婚外情诗可耻的。我很清楚作为法律人在案子中不能有私人感情,但是我本人还是要表明,我痛恨第三者。
2007年10月11日 04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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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无辜的,这点我认为婚生子和非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是合理的,但是对于非婚生子的父母不应当同等对待。个人认为应当给与一定的处罚。(主要财产上的)
2007年10月11日 04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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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我认为,在分割遗产是婚生子可以多分。
2007年10月11日 04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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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分析的相当的完整,给我这个新人上了一课。支持一下
2007年10月12日 10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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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扯,哪来的什么遗嘱权,我认为本案根本没有有效的遗嘱,口头遗嘱是要有见证人的,请问,本案中有吗?仅从第十三条第二款,我看不出,在分割遗产是婚生子可以多分。劝你们还是把基本的法条搞清楚再说吧。
2007年10月13日 08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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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3楼和4楼的观点。富商哪来的权利剥夺该女子的生育权,剥夺其子的生存权,有种干却没种负责任。谁规定的生育权只能由已婚者或者合法配偶享有?如果这样世界上有多少人该被掐死?有些东西是不应当由法律调整的。有这样的约定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如果女方反悔,男方一点办法都没有。孩子是无辜的,这点我认为婚生子和非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是合理的,但是对于非婚生子的父母不应当同等对待。 个人认为应当给与一定的处罚。(主要财产上的) 怎么个处罚法,遗产是孩子的,不是给孩子母亲的。
2007年10月13日 08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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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是现实的,不是靠猜的,猜这个富商当时是怎么想的,对解决该案件没有任何意义。如果该富商见到私生子,老来得子特别欢喜,还没准立遗嘱把所有遗产留给小儿子也说不定。何谓不符合死者本意的继承方式,死者本意是什么,你怎么不去问死者,这是死无对证的事情,我劝5楼不要陷入主观主义的思维方式中去。像5楼说的,你这就是在春秋决狱。我本人是做律师的,我觉得现在的法学学生的思考方式确实有问题。
2007年10月13日 08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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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5楼的法制史肯定学的不错,你肯定赞成恢复长子继承的制度。继承人分得多少遗产,这是被继承人说了算的,法律只能在大体平等的基础上作适当微调而已。
2007年10月13日 08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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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也,没想到说了这么多居然没和我想说一样的人……不过,17搂的有点接近了哈哈先分清楚家庭内的财产,哪些是富商自己的——案例中有说,他的大儿子有给他的财产增值做了很大贡献不是么?我想他在公司里多少也有些股份的……还有,富商的要先分一半给他老婆——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遗产遗产是剩下的一半,按法律规定分给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平均分吧……但他这情况有些特殊,也许法官会酌情判——不过,给孩子一人一半……这不是真实案例吧?汗
2007年10月14日 03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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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的,继承法第13条第2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难道还不够清楚吗?大儿子(婚生子)承担了主要的义务和家族企业的工作,更重要的是他是与父亲共同生活的。而本案的小儿子(非婚生子)从未与父亲共同生活过,甚至是其母亲靠欺咋的方式出生的。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再者本案还有不合理之处,因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子女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为何本案排除被继承人的合法配偶而把被继承人的财产一分为二由婚生子和非婚生子继承。对于13楼的这位律师前辈,晚辈我的确是佩服,孩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就是其父母。因父已亡,因此只有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母亲有权处理孩子所获得的财产,当然母亲也不可能没有自己的财产。说道公序良俗,难道婚外情就不违反公序良俗吗?难道欺诈的手段生育就不违反公序良俗吗?难道这就不损害被继承人的意愿吗?难道公序良俗就是允许任何人去破坏合法的婚姻,违背意愿任意欺诈来生孩子得到遗产?本案先抛开这些不说,法院排除富商和合法配偶来分割遗产已是不合理的,在加之继承法第13条第2款,一人一半又显不合理。
2007年10月16日 06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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