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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两天会从时事热点普及些法律知识。进入的可以告诉我你们想讨论的热点。欢迎各路人士提供素材
2013年10月17日 04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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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著名法学家曾说喜欢上法学,起初是因为刑法。喜欢刑法,因为让我们觉得有正义感。而当我们深入学习,我们同样会爱上民法。因为民法让我们感到活着有尊严。同时,从司法考试来说,当然更加重视刑法和民法。他们在考试中占有半壁江山。当然,不知道大家感不感兴趣。所以综上,我们从我国刑法说起。
2013年10月17日 04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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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说说刑法适用,和一些原则。因为不是非常专业,所以有些刑法解释的方法等不做赘述。
1.适用。也就是刑法所说的管辖权的问题。地域上一般来说,在中国领地犯罪的,以及延伸出去,在属于我国的船舶,航空器上犯罪的,纵然飞机飞到美国,但在飞机上犯罪,还是可以由我国刑法管理的。如果是缔结了国际条约的,条约中我们有义务管理的,那么中国同样有权利按照我国刑法追究
2013年10月17日 04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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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真的不错,嗯,真的很感兴趣的话,多找找指导老师,可能有什么收获呢
2013年10月18日 01点10分
回复 紫情雪 :我不知道指导老师在哪里
2013年10月18日 03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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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人员上来说,只要是我国公民,不管你在天涯海角,都受我国刑法约束。尤其是你如果是公务员和军人。毕竟普通公民在外国犯罪如果最高判三年及其一下有期徒刑的,我国可以不追究。但是公务员和军人则不然。他们是必须要追究的
2013年10月17日 04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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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想到前几年特别火的新闻,说中国的passport和美国的区别。说中国方写着请遵守当地法律。美方写着美国是你什么什么。大家知道我就不说了。当然中国政府已经辟谣了。但就此说两句。其实你最重要是还得别忘了本国法律。其实当地不违法,我国刑法认为你犯罪。追究起来你一样被判。而如果你在国外受不平待遇。从刑法来说,如果有外国人在外国对你犯罪,除非当地法律认为不要处罚或者罪行很轻最高判三年一下。否则我国是可以按照刑法追究的。
2013年10月17日 04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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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错,加油↖(^ω^)↗
2013年10月17日 04点10分
当然,我弱弱说一句,这个实在太缺乏霸气了。
2013年10月17日 04点10分
回复 紫情雪 :可以加精的说
2013年10月17日 04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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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我快去睡觉了。所以快速说一下原则。最重要的当然是法律没认为犯罪的,不能认为犯罪。否则,随便编造个理由,就足够拉你入狱了。然后是犯多大罪,承受多大的刑罚。接着是对外国判决消极承认
2013年10月17日 04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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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需要说一下。这个预计是彰显国威。表明自己是不受他国干预的。外国判过了。我们一般是不承认的,还可以再判。但是如果你受过处罚了。那一般也就算了。让你多受罪也不太人道
2013年10月17日 04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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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律会有更改的。我国原则是,原来和改过的法律,哪个判得轻,算哪个。但如果之前的已经生效了。那就没办法了。
2013年10月17日 04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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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通俗易懂
2013年10月17日 04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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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有人做过统计,统计过司法考试刑法各种试题中各种不同的犯罪情形。你会发现世界上最倒霉的人,各种奇葩的事情,全部都会在司法考试中出现,刑法部分尤是如此。随便说说看,有连捅三刀没把人捅死结果刀柄断了的A同学,有绑架了丑女结果对方欣然前往反被威胁必须娶她的B童鞋。有见到美女落水去救中途体力不支把她踹下去的c。等等
2013年10月17日 08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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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中奇葩的各种事件,本身旨在考验大家对于犯罪的认识,对于犯罪各个阶段的认知。而这些本身又是最复杂,最难以理解清楚的东西,但是也是最有趣,最有意思的东西,普及法律这些需要有一点了解即可。所以我也不说太多,或者太复杂。即使说,也会通过各种例子,杂在分则或者时事热点中,这里不想说太多理论。如果大家想听,我也会多举些例子。结合案例和生活。
2013年10月17日 08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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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觉得好。我想弱弱恳求诸位点一个收藏,关注楼主的更新
2013年10月17日 08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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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进去分析案例例子之前,还有一些准备工作。和大家介绍一下犯罪类型和乐观,主观阻却事由。
2013年10月17日 14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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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类型。故意和过失两种。这个是从人心理和客观表现来看的。但其实,初看恐怕不容易分清楚。
故意是有意去做你知道违法犯罪的事情,或者放任它发生,明知道是不对的,犯罪的,但是不去阻止,放任自流。
过失是没想到。万万没想到。想来大家有人是看过的吧?或者是认为自己有能力在最后关头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2013年10月17日 15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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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根据这句话来看一个例子。南京有个吸毒母亲把三岁和两岁的小孩关在家里,把家里的门窗紧锁。只给他们留下了一些吃的。自己出门。最终两个小孩饿死家中。这个案,大家不知道有没有关注。大家可以思考一下,案件里,这个母亲对于孩子死亡持有故意还是过失的态度?
2013年10月17日 15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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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喜欢
lz
的帖子……因为我们以琛学法所以好爱法啊……果断收藏!!
2013年10月17日 17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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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要他的联系方式不?
2013年10月17日 22点10分
回复
@紫情雪 :这个……嘿嘿、不用了吧
2013年10月17日 23点10分
回复 等候东风破 :他有何以琛
2013年10月18日 00点10分
回复 紫情雪 :的特质哦!
2013年10月18日 00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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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中有很多争议点,最大的争议仍然在我提出的一个问题上,这个母亲到底对于两个幼童的死亡持有间接故意的态度还是疏忽大意也就是万万没想到的态度呢?包括和很多法学院的学生进行交流的时候,仍然有人难以区分。因而,我想在此强调一点,法律,大家知道,更多是普适性的,个别特殊的,则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再由最高院给出办法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但是一般情况,我们需要用一般人,大多数人的情况判断
2013年10月18日 00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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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可以认为自己是万万没想到,但是一般人谁不知道两岁和三岁的幼童,被关在门窗紧锁的家里,面前只放着一点吃的,一定会出事?门窗紧锁意味着旁人难以发现。而同时断了这么小小孩子求救,求生的道路。所以,我们不能认为她是万万没想到。我们可以这样想,一个精神正常的女子,(这点已证实,虽然她吸毒,但是精神没问题。)告诉你,我把两岁小孩关在家里,还留了一点吃的,我出门好多日子,万万没想到,他们居然会出事。你信吗?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不信。
最多我认为,她虽然不是想杀死她的小孩,但是明知道孩子会出事,但是自己想出门吸毒或者什么,懒得管了。放任这样的悲剧发生,那也是故意,只是叫做间接故意。
2013年10月18日 00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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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是想着马上回去?然后给忘了?
2013年10月18日 02点10分
回复 紫情雪 :。。这个主观不影响不作为犯罪成立啊
2013年10月18日 04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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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出也许是她忘记了。这是个好的论点,如果你是她的辩护律师。但是本身并不影响本案犯罪事实成立。但是如果她因为懊悔事后自首悔改。那么是可能减刑的。当然,这案件不成立。因为之前她就有把小孩丢在家里,幸好被发现被救了。
2013年10月18日 04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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