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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以为躲在背后操纵就能稳座钓鱼船: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或者点击5000次,可判刑。
2013年09月09日 08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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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人发信息不实、或者帮人家发不实信息赞成严重影响,可真要注意。只要在国内,不要以为我帮家乡发什么信息或者反腐什么的信息不实赞成后果严重,都会被查,名正言顺跨省查表。
2013年09月09日 08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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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 12
两高刚刚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2013年09月09日 08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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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没把恶意、故意的地域攻击言论算进去。
2013年09月09日 13点09分
算是有了吧。比如捏造事实挑拨离间两乡镇,引起之间冲突。
2013年09月09日 14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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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一下吧友们而已。有本事帮人家删帖,收费;有本事帮人家发帖收钱且违犯司法解释规定都大获。
2013年09月09日 08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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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3年09月09日 08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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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站上发布涉及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或者上网收集与被害人、被害单位有关的负面信息,并主动联系被害人、被害单位,以帮助删帖、“沉底”为由,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此类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发帖型”敲诈和“删帖型”敲诈,前者是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相要挟,要求被害人交付财物,后者则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删帖为由要挟被害人交付财物。此类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信息网络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被害人基于恐惧或者因为承受某种压力而被迫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2013年09月09日 08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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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规定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013年09月09日 08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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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以为可以操纵身在北京、新疆等在外省工作人员对桂平的事添油加醋乱说一通,试图增加影响力。以共犯论处的!
2013年09月09日 11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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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013年09月09日 11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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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个什么刑?反正JC办事的时候有记者在场的话效率可是妥妥的…
2013年09月09日 12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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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下要理解人家滴!
2013年09月09日 12点09分
@游子亚平 现在的犯罪形式逐渐网络化,网民在网络中犹如透明的玻璃,大多数犯罪份子还是知法犯法的…最后被捉的还是这些无关紧要的屁民
2013年09月09日 12点09分
回复 市委陈Sir :可能也看形势的,那个60多岁的蛮子也挺出名的,不是也被关了!
2013年09月09日 12点09分
回复@游子亚平 :现在真的是人怕吹捧猪怕壮咯哈哈…
2013年09月09日 12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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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金田洪灾之万人围ZF言论。放在现在,发帖者就有点危险了,千万不要以为身在外地。
2013年09月09日 14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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