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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刚考取驾照的朋友说,在考取驾照前,要按照安排到路面上当一定时间的“交通协管员”(因具体称谓不清楚权且如此称呼)。本人最近留意了一下,早晨上班时段,很多交通路口都有穿着印有不同驾校名称的“交通协管员”(不知是在做广告还是在维护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则从年龄条件、身体条件等方面对申领条件予以细化,第十二条对不符合申领驾驶证的条件进行了列举。也就是说,只要符合第十一条的条件,又没有第十二条的情形,经过考试拿到驾驶证,就是公民的权利,有关部门有义务“配合”这一权利的实现。
向公民颁发驾驶证,是国家向公民所做的行政许可。要求考驾照者当一定时间的“交通协管员”,是有关部门在公安部设置的许可条件上附加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而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就申领驾照来说,作为上位法的公安部规定已经明确,无需再作“具体规定”,我引用这条是想说明,即使上位法规定不明确,即使是有权对不明确规定作出“具体规定”的部门,也无权增设许可条件。
请问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取得机动车驾驶许可前,申请人当一定时间的“交通协管员”这一附加条件,设置主体在不在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之列?是由哪个部门设置的?设置依据是什么?如果违法设置,不管当初初衷如何,都是乱作为、任意行政、违法行政,都应当及时纠正。
2013年07月31日 09点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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