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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王某是同学,一天晚上我俩在4楼走廊上 看到3楼有人往下面丢牛奶瓶砸1楼的行人,我看到王某前面有2个半瓶的矿泉水,我说了一句,砸牛奶多贵,砸矿泉水多便宜。王某听到我的话以后,拿起矿泉水瓶就往1楼砸,矿泉水砸中了1楼行人李某。李某因为年纪大,被砸中后跌倒造成骨折,花医药费25000元.因为当时4楼只有我和王某,所以李某把我和王某都告到了法庭。在法庭上对这个事实及我说过的话没异议,王某也陈述是他砸的,是他听到我说砸矿泉水后他砸的。 请问我是否有连带责任?
2013年07月25日 06点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