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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2013年起,高温津贴发放由省人社厅、财政厅规定的按天计算改为按月计算。结合我省气象特点,每年6、7、8三个月,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
每年的6月至8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支付高温津贴。我省此前执行的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我省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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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单位发文明确
带薪年休假条款须写入劳动合同
本报6月8日讯 (记者 王斌)针对一些单位未落实带薪年休假的问题,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单位今日发文明确,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要将本单位年休假制度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必备内容,严格执行,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鼓励职工个人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原则上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各级工会组织将规范企业职代会内容,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计划列入职代会专题议案。积极调解劳资双方在落实带薪年休假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对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日常监管。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将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山西晚报记者 王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