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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水崖下🌊
楼主
提出将朱令案件从公安局到检察院的思路我赞成,但不是“移送”,而是由检察院直接启动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检察院有如下职能: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所以,依据法律,检察院有审查朱令案件的权力和职能,完全可以依法启动对朱令案件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调查和监督。既然北京市公安局已经做出结办此案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有权调查此决定是否合法、有无受到干扰、证据有无人为灭失等情形。如果“结案”的决定是由十五年前的“大三长会议”(市政法委召集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作出,那么,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此进行调查,并就案卷公开作出决定。
一句话,朱令案的焦点已经从公安机关转移到检察院。这也是法治国家的体现。
2013年05月18日 07点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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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检察院有如下职能: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所以,依据法律,检察院有审查朱令案件的权力和职能,完全可以依法启动对朱令案件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调查和监督。既然北京市公安局已经做出结办此案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有权调查此决定是否合法、有无受到干扰、证据有无人为灭失等情形。如果“结案”的决定是由十五年前的“大三长会议”(市政法委召集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作出,那么,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此进行调查,并就案卷公开作出决定。
一句话,朱令案的焦点已经从公安机关转移到检察院。这也是法治国家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