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元素--网络资讯】2012年网购监管十大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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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网购监管十大处罚案例
2013年03月15日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张峰 梁昌军
2013年04月29日 06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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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牌经营 涉案总值1550万元
据合肥日报报道,在2012年初打假专项行动期间,市工商局网监分局(下文简称“网监分局”)根据举报线索,通过网上巡查定位,依法突击检查了凌某某涉嫌利用互联网,销售侵犯某国际著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经营地和仓储地。经工商部门调查取证,查实案值总额近32万元。
此案因案值较大,涉嫌刑事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后被公安部列为部督侵权伪劣案件。经刑事侦查,摧毁制假窝点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涉案总值1550万元。
2013年04月29日 06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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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收侵权服装475件 罚款98850元
去年4月,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网监分局对位于大别山路某小区的涉嫌侵犯某著名品牌内衣的网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该网店销售的内衣有多个品种涉嫌假冒,涉嫌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共计98850元。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475件(盒、袋),罚款98850元。
2013年04月29日 06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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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收假手表46块 罚款19880元
去年8月,网监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某网站购买品牌手表,怀疑手表不是正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经开区一小区的网站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网店销售的手表涉嫌假冒,涉嫌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共计19880元。
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手表46块,罚款19880元。
2013年04月29日 06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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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虚假宣传卖电器 被罚15000元
2012年3月,网监分局接到安徽某电器技术公司举报,称有同行利用其产品在自办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网页上使用的部分产品图片冒用了举报人的产品图片,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利用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影响,并罚款15000元。
2013年04月29日 06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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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证销售进口食品 罚款10000元
去年1月,网监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食品经营专项巡查中发现,某论坛网店经营进口食品和化妆品。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无法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进口食品,涉嫌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共计3780元。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责令当事人整改网页内容,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2013年04月29日 06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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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医院上网虚假宣传 被罚10000元
去年5月,一消费者在某专科医院网站咨询病情时,医院称可以治好,但实际治疗效果不佳。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该医疗机构在其网站上宣传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利用患者名义、形象进行引人误导的广告宣传。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构成了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000元的决定。
2013年04月29日 06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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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布虚假美容广告 被罚10000元
2012年6月,网监分局在网上巡查、监测中发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网站首页,登载医疗美容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同时该广告内容包括医疗技术,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
当事人行为构成了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000元。
2013年04月29日 06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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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同暗含霸王条款 被罚5000元
去年8月,网监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合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其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经调查,该网站在会员注册时,要求用户必须先同意其事先拟定的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而其隐私政策中关于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说明、不可抗力等内容的条款,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当事人行为构成了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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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卡通网站设霸王 被罚2000元
去年8月,网监分局在网上巡查中发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一卡通网站,在会员注册时提供的用户服务协议的部分格式条款,涉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网站在会员注册时,要求用户必须先同意其事先拟定的用户服务协议,而该协议规定的账号、密码保管,服务条款修改,最终解释权等条款,是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及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当事人构成了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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