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共时期中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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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上我只相信两个人,一个是我,另一个不是你
2007年07月14日 08点07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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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国民政府民国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条约(西元1937)中苏不侵犯条约 (译文)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为欲对于一般和平之 维持有所贡献,并将两国现有之友好关系巩固于坚定而永久的基础之上; 又欲将一九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巴黎
签订之非战公约中双方担任之责任重 行切实证明起见,因是决定签订本条约,两方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2007年07月14日 08点07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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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倘两缔约国之一方受一个或数个第三国侵略时,彼缔约国约定在 冲突全部期间内,对于该第三国不得直接或间接予以任何协助, 并不得为任何行动或签订任何协议致该侵略国得用以施行不利于 受侵略之缔约国。 第三条 本条约之条款,不得解释为对于在本条约生效以前两缔约国已经 签订之任何双边或多边条约,对于两缔约国所发生之权利与义务 有何影响或变更。
2007年07月14日 08点07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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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条约用英文缮成两份。本条约于上列全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 效力;其有效期间为五年。两缔约国之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得向 彼方通知废止本条约之意思。倘双方均未如期通知,本条约认为 在第一次期满后自动延长二年。如于二年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双 方并不向对方通知废止本条约之意,本条约应再延长二年,以后 按此进行。 两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一九三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订于南京 王宠惠 (签字) 鲍格莫洛夫 (签字)
2007年07月14日 08点07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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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其它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它援助与支持。 第二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它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议和约。
2007年07月14日 09点07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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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后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它之援助与支持。 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2007年07月14日 09点07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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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后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2007年07月14日 09点07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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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 本条约应于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
2007年07月14日 09点07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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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之换文 换文 (一) (甲)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 长照会 部长阁下: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 谅解如左:
2007年07月14日 09点07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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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 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它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 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 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 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 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 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2007年07月14日 09点07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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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 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 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公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梢等会儿 又要断电 见鬼
2007年07月14日 09点07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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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洛托夫 (签字) (乙)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 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 之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 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它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 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2007年07月14日 09点07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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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文 (二) (甲)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 长照会 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 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 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公历一九四五年 王世杰 (签字)
2007年07月14日 09点07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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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友好同盟条约) 关于旅顺口之协议 兹为符合并补充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起见,缔约国双方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 为加强中苏两国之安全以防制日本再事侵略起见,中华民国政府 同意两缔约国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根据地。 第二条 前条所开海军根据地区之正确界限,应依所附之说明及地图之规 定 (见附件) 。
2007年07月14日 09点07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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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缔约国同意旅顺口作为纯粹海军根据地,仅由中苏两国中苏两国 军舰及商船使用。 关于上开海军根据地共同使用之事项,设立中苏军事委员会处理 之。该委员会由华籍代表二人,苏籍代表三人组织之,委员长由 苏方派任,副委员长由华方派任。 第四条 上开海军根据地之防护,中国政府委托苏联政府办理之。苏联政 府得建置为防护上开海军根据地必要之设备,其费用由苏联政府 自行负担。
2007年07月14日 09点07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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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该区域内之民事行政属于中国。中国政府,对于主要民政人员之 委派,将顾及苏联在该区域内之利益。 旅顺市主要民事行政人员之任免,由中国政府征得苏联军事指挥 当局之同意为之。 在该区域内之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为保障安全与防卫起见向中国行 政当局所作之建议,该行政当局予以实行;如有争议,则此类事 件应提请中苏军事委员会审议决定之。 第六条 苏联政府在第二条所述之地区内,有权驻扎陆海空军,并决定其 驻扎地点。
2007年07月14日 09点07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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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旅顺港协议第二条所规定海军根据地区域之境界,自辽东半岛西岸候 山岛湾以南之地点起,向东方面经过石河站及邹家咀子至该半岛东岸东西 划为一线,此线以南为本地区陆路之界线,但大连市除外。 协议所规定辽东半岛区域西方水面下列横线以南各岛归入本地区,此横线 系自北纬三十九度正东经一百二十四度四十九分之点起,至北纬三十九度 二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三十一分之点止,将两点连为一线以后转向东北 普兰店方向至其以南之陆路界线之起点。
2007年07月14日 09点07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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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混合委员会工作开始日期,由双方另定之。 上述委员会所拟定地区境界之说明及地图,应由两国政府核准之。 王世杰 (签字) 莫洛托夫 (签字)
2007年07月14日 09点07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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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友好同盟条约) 关于大连之协议 兹以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既已签订友好同盟条约,苏维 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业已保证尊重中国管辖中国东三省全部之主权视其 为中国之一不可分离部分,为保证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对大连为其 货物进出口之利益获得保障起见,中华民国同意:
2007年07月14日 09点07分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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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宣布大连为一自由港,对各国贸易及航运一律开放。 二 中国政府同意依照另订之协议,在该自由港指定码头及仓库租与苏联。 三 大连之行政权属于中国。 港口主任由中国长春铁路局局长在苏籍人员中遴选于征得大连市长同 意后派充之,港口副主任应照上开手续在华籍人员中遴选派充之。
2007年07月14日 09点07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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