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朱令案“证据灭失”之后
朱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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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引一篇关于朱令的报道。
2013年04月20日 13点04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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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新京报》刊登了对朱令父亲吴承之的专访,吴老提到几年前,公安部关于朱令案有一个连受害人家属都不曾知晓的正式回复:
朱令父亲吴承之称,这些年中,虽不断追问,但公安部门的回复一直都是“正在调查中”。
直到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从朋友那看到了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一份政协提案的回复函(2007年9月17日发)。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召开之际,曾有政协委员上交有关朱令的提案,希望抓紧破案并妥善处理。
复函中称,经警方工作,排除了朱令自杀和误食铊盐的可能性,基本确认系人为投毒所致,但由于事发两个月后才报案,证据已经灭失,案件终未侦破。
复函中称,1997年10月23日,北京市政法委组织召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三长会议”。会议认为,鉴于直接证据不足,案件继续侦查难度大……经市公安局将办理情况逐级上报,1998年8月25日,市局文保处结办此案,并妥善答复了当事人家属。
“没有人告诉过我这个案子早就结了,如果不是看到白纸黑字,可能到现在还被蒙在鼓里。”吴承之说。
http://news.163.com/13/0420/02/8SSDC7PE00014AED.html
2013年04月20日 13点04分 2

2013年07月20日 04点07分

2013年08月30日 23点08分
@问啥哪 猪头I
2013年11月02日 21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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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任何人的工作都没有白做,那些证据还在,只是“不足”而已。如果有一天证据被补足,案件仍将启动。
这个缺失的证据,可以是物证,也可以是人证。
2013年04月20日 13点04分 4
同意你的说法,专业人士比我们聪明,灭失这个词不成立,证据需要补充完全罢了。
2013年05月29日 10点05分
这应该是警方留的一个后手。不过就目前来看,朱令一家以及支持者一方,还是力量太薄弱了。
2013年05月29日 14点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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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顶
2013年04月20日 14点04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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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fucking! 生活在如此国度是中国人的悲哀
2013年04月20日 14点04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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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用的,双方的背景差距太大了
2013年04月20日 14点04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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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没有用,做了也比没做好。
用意念骂死那个孙巫婆。
2013年04月20日 14点04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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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大家心知肚明,什么证据都不如来自某个办公室的一通电话管用。朱令案之所以成为悬案,原因大概就在于此。
问题是,为了保住一个女生,那样做害惨了另一个女生,同时已经耗费了太多的行政资源和执政信誉,成了一个压在政府和司法系统之上的包袱。何时能放下包袱,让这个并不难破的案件了结,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解铃系铃,端在一念之间。
2013年04月20日 14点04分 9
一语道破天机... 什么证据都不如来自某个办公室的一通电话管用
2013年08月18日 11点08分
回复 问啥哪:证据不是“灭失”了吗? :
2013年11月02日 01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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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人不愿意查,有什么证据都没有用
2013年04月20日 14点04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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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告诉你,投毒案,发生在天子脚下,造成的影响还这么大,参与调查的不会仅仅是一个公安部门,还会有国家安全部门,等等之类的吗?
2013年04月20日 14点04分 11
这是非常有可能的。
2013年04月20日 14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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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人们提到最多的就是”证据”。的确,有理由相信,由于侦查时机过晚,嫌疑人已经消灭了关键证据,加之来自外界的干预,投毒的直接证据已难以找到。
那么,是否缺少了直接证据就不能定罪呢? 我认为,间接证据仍然有效。假定公安机关已经圈定犯罪嫌疑人在一个小范围内,可以用排除法来最终锁定罪犯。具体的办法是,假设可能的嫌疑人一共有五个,当一个个排除到只剩一人时,最后这名嫌疑人必须提出自己不在场或不涉案的证据,否则他就是凶犯。
2013年04月20日 15点04分 12
回复 linjpin:如果审判采用美国陪审团制,有如此充分的间接证据,同时嫌疑人又无法提出无罪证据,将有极大可能被判有罪。
2013年04月21日 16点04分
法律上是不接纳排除法的,法庭审讯不是ABCD搞单项选择,还可能出现EFGHIJKLMN
2013年05月29日 08点05分
回复 含雪堂主人 :美国是不用提出无罪证据,只需要提出合理疑点,控方无法排除合理疑点即可
2013年05月29日 08点05分
间接证据,当可以让证据链闭合时,可以定罪。同时无论中国美国都遵循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
2013年05月29日 08点05分
level 15
关于证据还想说的是,在破案之前,谁最需要证据?警察和嫌犯。
警察不必谈了,他要证据是以此坐实凶手。而所有的疑点都指向一个人时,如果该人正是凶手,TA是一定会喊出“证据!!”的。所以,TA最关心的是,警察手里掌握多少证据。
2013年04月20日 17点04分 13
问题就在这里,警方不认定所掌握的“证据”能给孙某定罪。这也是老百姓所关心的,到底警方在中间扮演了什么角色。
2013年05月29日 09点05分
level 15
方舟子的发言,立此存照。
2013年04月21日 15点04分 15
level 15
关于证据,第一,许多证据确实在警方手里,网友根本没办法看到。比如孙维的供述、现场记录、朱令物品检验结果、知情人的陈述等等,在案件侦破之前,甚至罪犯被判决之前,警方不会公布全部掌握的证据,这是可以理解的。
2013年04月22日 02点04分 17
回复 问啥哪 :傻羊又在造谣了
2013年11月02日 09点11分
回复 问啥哪 :孙维170
2013年11月03日 02点11分
回复 问啥哪 :你造的谣问我干嘛?
2013年11月03日 15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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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顶楼主
2013年04月22日 03点04分 18
谢谢!
2013年04月22日 03点04分
回复 含雪堂主人 :大家都是有心之人楼主不用谢,倒是还要谢谢你为朱令做的。呵呵
2013年04月22日 03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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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家都在谈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
正确的
,这个原则的意思是“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在这个意义上,嫌疑人不管做过什么,在法院宣判前他/她都不是罪犯。
但请注意,在法院判决之前,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找凶手,他们的原则是“凡是犯罪嫌疑人,未有不涉案证据,都是凶手”。
请看刑事诉讼法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这条法律规定,嫌疑人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没有拒绝回答的权利”。那么,当嫌疑人陈述自己无罪时,侦查人员对嫌疑人提出的将是什么问题呢?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来自百度百科“讯问犯罪嫌疑人”http://baike.baidu.com/view/244687.htm
也就是说,侦查人员让你作无罪的辩解,然后他们会找你的漏洞再次提问。你如果无法自圆其说,或举不出自己不涉案或不在场的证据,你将难逃被送上法庭!
2013年04月22日 04点04分 20
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到底8小时的审讯,孙某坦白了多少。其实我个人判断,警方在5.8公告中明确提到“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那反过来说,警方已经明确知道“物证”是什么,那就说明,孙某招供了。
2013年05月29日 09点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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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请注意,侦查人员针对嫌疑人供述的再提问和针对漏洞的反驳,是一个推理过程,除非特别必要,侦查人员无须在讯问期间向其出示什么证据。只要嫌疑人确实犯案,他的供词只能靠编造来维持逻辑一致性,再完美的编造也会有漏洞。假的就是假的。
2013年04月22日 05点04分 22
因此,我个人认为,即使孙某当时没有“供认不讳”,也必定存在极大的漏洞被审讯人员抓住不放的事实。对比孙某当年的心智来说,我更多倾向于是,已经承认投毒的供认。
2013年05月29日 10点05分
回复 心志坚定:这种推测符合逻辑。
2013年08月02日 1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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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26日 03点05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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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放弃
2013年05月26日 03点05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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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灭失,是托词,也是行恶的过程。在权贵面前,证据算个鸟,人都能把你灭了,何况是物?
2013年05月26日 04点05分 25

2013年07月20日 05点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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