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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0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3月29日 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12月20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2013年04月19日 05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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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含开发区,下同)、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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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会馆(所)原有规划用途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服务的,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库,并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三年内不得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擅自向业主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各种名目抵押金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已收取的抵押金。逾期不退还的,从履约保证金中退还。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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