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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升似伤力恺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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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 苏州大学 教授
网络正成为日益重要的信息通道,网络的“弥散性”——非中心性——为民意形成提供了极佳的技术手段,因此它是大型民主社会得以可能、并臻于完善的技术条件。但是正所谓祸福相依、利弊相随,网络自然也有其弊,因而需要管理;但过分的管理又可能伤及网络自由。最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决定》),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网络自由的关注。焦点集中在《决定》第6条规定的网络实名制与网络自由间的取舍问题。[1]下面就网络实名制立法的利弊,作一个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