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有隐患强营运,重伤二人获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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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洪江市人民法院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强行营运致二人重伤的被告人梁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孙平、彭春生经济损失109545.72元。
  被告人梁华在5年前购买了一辆二手旧变型拖拉机在乡村跑运输,为省钱生2009年起车辆一直未进行年检。2012年8月24日,梁华驾驶几年没有年检且具有安全隐患的拖拉机装载一车木材由会同县驶往怀化市。当天20时40分许,当被告人梁华驾车行径G209线洪江市黔城镇株山村路段发现驾驶的拖拉机电路出现问题没有灯光,于是准备掉头到路边一修理店修车,当其正在马路中间倒车时,与彭春生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彭春生及乘车人孙平受重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洪江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梁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致2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04月16日 13点04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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