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山东省禹城市法院违法判案、违法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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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在我们的民事案件判决和查封我们的财产中,枉法渎职,今郑重举报,请认真查处,并请求,令法院退还我们的工厂租金本息(本金18万元),另补(赔)偿因查封我们的房产设备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2006年,禹城市法院判决禹城市龙康食品公司担保案中,违法判决,把龙康食品公司和辛寨面粉厂这两个不相干的经济实体硬拉到一起,并强令前者担保后者。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事实是,2005年11月,原告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寨信用社诉被告王宝庆及禹城市龙康食品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诉讼保全。贷款凭证中注明贷款人是王宝庆,实质是王宝庆不知情,没有去信用社,更没有在贷款凭证上签字,只是辛寨面粉厂的办事人员王吉庆签写了“王宝庆同意”,真正贷款人是辛寨面粉厂(只因面粉厂已不能再在信用社获得贷款),后法院追加面粉厂为被告。龙康公司被给王宝庆担保也是因辛寨面粉厂厂长范吉山签写的:“李清洪同意担保”。法院判定,王宝庆没有贷款,驳回信用社对王宝庆的诉讼请求,却判决龙康公司担保有效,承担连带责任,本来龙康公司和面粉厂之间无任何合同经济关系,却被禹城市法院硬拉在一起,使龙康食品公司给面粉厂担保,侵害了我们龙康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违法判决,其本质就是枉法和渎职。理由一,当时安仁法庭的审判长和审判员都是经过考试合格、法院认定的法官,其职务是法院任命的,说他们不懂法是不可能的,既然懂法,而又不以事实为依据,违法判决,那只能是渎职了,是随心所欲的判决(渎职一)。二,整个审理过程达两个月之久,有足够的时间思考和分析案情及查阅法律条文,况且非一人所办理,这只能说明要么是渎职,拿法律和老百姓财产当儿戏;要么就是受贿偏袒一方。三,假使安仁法庭办案疏忽,此案颁布前还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院长、副院长、庭长等法官,这么多法官讨论这个案子竟然没有发现这种显而易见的错误,一定就是没有经过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讨论或是仅仅走了过场,或是分管院长没有认真的审查,不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是渎职、走过场也是渎职(渎职二)。
  关于查封财产一事,更是渎职。2006年3月27日,禹城市法院以(2006)禹民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裁定,对我龙康食品公司的“厂房北屋9间,西屋21间,面条设备一套九组予以查封,只准使用,不准买卖,转移”。法院在发现我们将工厂出租后,于当日再次查封了我们的租金,裁定“对禹城市华禹食品有限公司(我厂的承租方)向禹城市龙康食品有限公司缴纳的承包费予以查封(自2006年6月1日起),该承包费按合同约定向禹城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述的查封是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查封的,当时的诉状、查封裁定等是我们的承包人转给我们的。在2012年4月9日法院给我们的答复中,法院说我们不能提供厂房设备的发票,故不知道工厂的价值而全面查封,是纯属

造(渎职三),在查封财产中的渎职是:
  一,法律规定,查封财产不能超过标的额的两倍,法院查封的是17倍之多,单是厂房就1100多平方米,况且还有一条全自动挂面生产线,仅租金就超过了标的额的本息,是违法查封。另说不知道财产价值多少,就随意查封,明目张胆的渎职(渎职四)。 二,法院在查封了工厂以后,于当日随即又查封了工厂的租金,租金是合同约定每年8万元,当时我们已经收取了两万元,还剩下22万元,偿还15万的一年贷款本息已经有余。为什么还继续查封工厂的厂房设备啊?即使是一年级的小学生这个帐也会算清楚的,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难道就算不清楚吗?纯粹是拿百姓财产当儿戏,纯属渎职枉法,况且这不是一个法官办的事,查封裁定有两三个法官的签名,加盖的法院公章,是法院的公职行为(渎职五)。
  三,2012年4月9日法院答复说,法院没有收到承包人缴纳的租金,纯属谎言。查封裁定写的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禹城市法院缴纳,实质上法院剥夺了我们按合同收取租金的权利,按照裁定,租金早被法院收走了。假如法院所说,法院真的没有收取租金,法院下达查封令,法院又不收取,那就是不作为,是渎职。(渎职**,2012年4月9日法院答复说,案件送达后我们在二年内没有申诉,故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试问,法院那个法官告知我们了,我们是在案件判决三年多,法院再次执行我们偿还信用社本息及相关的诉讼执行等费用后,才陆续问询学知的。事实是,王庭长在法院大院的汽车(白色桑塔纳旁)给我判决书时,说你们只是承担连带责任,只要是把面粉厂卖了还账后,就没有你们什么事了。这纯是法院自身懂法执法愚弄欺骗百姓,为其渎职开脱罪责,这是渎职(渎职七)。
  五,案子是法院查封在先,判决在后,法定民事案件执行有效期是两年,法院却在三年后再执行我们一次,也就在上述查封后再执行一次,我们不知道欠一个账法院要我们还几遍才能算还清,虽然是法院枉法渎职,此事业经我们跑了半年多最终解决,撤销了执行,这再次证明了法院管理混乱,法官渎职违法严重,我们老百姓也就很难避免被欺负了,此事已经过去,我们不追究了,但证明法院渎职是一定的。(渎职八)
  六,2012年4月9日法院答复说,法院查封我们的租金和财产,法律有明确规定自动解封的期限,这个法院没有任何人告知我们,只是在查封令中明确了何时查封,没有告知何时解封,如何解封。既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法院不告知,那就是法院渎职或是假用法律扩大其权利,为害我们当事人,是枉法渎职(渎职九)。
  七,禹城法院2012年4月9日答复我们,说我们已经与承包人解除了合同,法院通过查封已经剥夺了我们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是为其非法查封并收取我的租金开拓罪责,另法院已经剥夺了我们收取租金的权利,非经请求法院解封承包人不给我们租金(这是法院自己认定的),承包人怎么又给我们车辆等作为租金结算呢?法院瞎编,当然不能自圆其说。既然不实事求是,就不具备法官的素质,不具有法官的职业道德。实质是承包人不慎烧毁了我们的锅炉房,损坏了主机,是对我们的资产被损坏的补偿。法院至今不承认错误,还千方百计的开拓罪责,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渎职枉法,彻底违反了公职人员有错必改的工作纪律,不是合格的公职人员,应予严惩。
  李清洪 电话
13505449579

15315839579

2013年04月01日 15点04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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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媒体
2013年04月02日 11点04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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