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高人共同商讨一下关于起诉东方卫视欺诈消费者短信票数不透明
加油!好男儿吧
全部回复
仅看楼主
level 1
有没有高人共同商讨一下关于起诉东方卫视欺诈消费者短信票数不透明的问题我是法学学生
2007年07月06日 16点07分 1
level 1
有没有高人共同商讨一下关于起诉东方卫视欺诈消费者短信票数不透明的问题
2007年07月06日 16点07分 2
level 1
有没有高人共同商讨一下关于起诉东方卫视欺诈消费者短信票数不透明的问题
2007年07月06日 16点07分 3
level 0
羽毛和芝麻告光线传媒败诉了,如果你能告赢,佩服你
2007年07月06日 16点07分 4
level 1
有没有高人共同商讨一下关于起诉东方卫视欺诈消费者短信票数不透明的问题
2007年07月06日 16点07分 5
level 1
我觉得败诉可能是他们的证据收集问题
2007年07月06日 16点07分 6
level 0
找到新闻出处,自己去看把http://ent.sina.com.cn/s/m/2007-06-13/09101595138.shtml
2007年07月06日 16点07分 7
level 0
尚雯婕马天宇粉丝告光线案开庭 消费侵权不成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12:23 新浪娱乐  新浪娱乐讯 6月12日上午,马天宇(blog)、尚雯婕(blog)粉丝状告光线传媒涉嫌于第七届音乐风云榜对投票歌迷进行“消费欺诈”一案,在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一审对短信投票用户的消费者身份予以了否认,驳回了原告“消费侵权”的诉讼;而对于原告提出的“合同违约”,法院宣判原被告双方提供证据不足,十天后再次开庭审理。  原告方首先诉讼光线传媒“消费侵权”,要求光线传媒按照《消法》中“经营者应双倍赔偿消费者”的规定赔偿原告人民币4元(原告花费了2元钱为支持的偶像投票)。被告辩护律师则称:“消费者应定义为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短信和QQ投票者不能视为消费者。”法院最终认定:“短信和投票者与光线传媒之间并未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起诉不能成立。”  原告再诉光线传媒没有按照承诺公布短信得票数,应视作合同违约。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提供证据不足,宣布十日后开庭再审。(大头/文)
2007年07月06日 17点07分 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