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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yi4dune
楼主
案例背景:某项信托,A是委托人,B是受托人,C是受益人,D是该信托的融资方。此例中,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即A=C。
信托成立的时候,委托人A将信托资金给受托人B,由B发放信托贷款给D。
此时在B的角度,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贷:实收信托
借:信托贷款;贷:银行存款。
一段时间后,经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决定提前终止信托,按信托合同的“现状分配条款”,受托人有权按信托的现状像受益人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受托人有权将该信托产生的债权分配给受益人。
在受托人B的角度,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做帐务处理?
在线等~
2013年03月28日 12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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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成立的时候,委托人A将信托资金给受托人B,由B发放信托贷款给D。
此时在B的角度,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贷:实收信托
借:信托贷款;贷:银行存款。
一段时间后,经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决定提前终止信托,按信托合同的“现状分配条款”,受托人有权按信托的现状像受益人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受托人有权将该信托产生的债权分配给受益人。
在受托人B的角度,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做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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