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删
爱情吧
全部回复
仅看楼主
level 7
冷酷冰 楼主
那两个置顶怎么回事?
2005年07月03日 19点07分 1
level 4
闹闹,,来了给我Q留言,,,我一般凌晨来,有事等我来了在闹好吗??海之子,,来了给我Q留言,,我一般凌晨来,,有事等我来了在说好吗???
2005年07月03日 19点07分 2
level 8
http://post.baidu.com/f?kz=10373709我这个楼被人刚刚又做广告~~~把广告删了吧~~~广告到处都是`~~
2005年07月03日 19点07分 3
level 7
冷酷冰 楼主
以删除。
2005年07月03日 19点07分 4
level 8
http://post.baidu.com/f?ct=335675392&tn=baiduPostBrowser&sc=191762404&z=22120112&pn=0&rn=50&lm=0&word=%B0%AE%C7%E9#191762404这个楼的21楼被莫名其妙人士发了黄色帖子~~~吧主~~删~~3Q!
2005年07月03日 20点07分 5
level 0
两个置顶跟我没关系我都不知道是谁删除的不信你们可以自己去查闹闹上
2005年07月04日 01点07分 6
level 1
那个“爱情吧服务点”是我取消置顶的.另一个不知道是谁取消的.我来重新做一个吧.
2005年07月04日 04点07分 14
level 1
哦.看看这个.http://post.baidu.com/f?kz=22170117
2005年07月04日 04点07分 15
level 0
  此后,双方于1999年8月18日签订了《协议》,并加盖了双方公章。《协议》甲方普定县人民政府(代表:李发雯)与乙方贵阳南方图文汇编中心(代表:龚超)就拍摄、设计、制作、印刷出版一套宣传挂历达成了协议。但此事最后因甲方普定县人民政府违约不了了之,普定县人民政府也一直没有归还乙方代表龚超的摄影作品。  事实上,当时《协议》中的甲方普定县人民政府的违约,已经让龚超感到普定县人民政府的不诚信,但他并不在意,依然与甲方代表保持友好交往。在一向以诚恳待人的龚超心里,甲方代表李发雯等人依然是他的朋友。  可是意想不到的事竟然发生了。两幅风景照片与《普定县志》  2004年11月,龚超到贵州省普定县出差时,意外发现贵州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普定县志》一书的封面照片和书中的一幅照片竟是自己当年的摄影作品。  愤怒至极的龚超在认定普定县人民政府不够朋友后,来到了普定县档案局,以168元购买了《普定县志》一本。  回到贵阳后,通过咨询律师,龚超确定普定县人民政府已经造成对自己的作品侵权。书买回来后,龚超又发现《普定县志》共印制了4000册,他核算了此书的发行销售收入竟高达672000元,更让他明白自己被侵权的程度。遂于2004年11月29日委托律师依法向普定县人民政府发出律师函,要求普定县人民政府立即与律师及自己联系,协商对此事的处理事项。而律师于2004年12月10收悉的署名回复单位(普定县县志办公室)、署名日期(2004年12月8日)的传真回复函却矢口否认侵权一事。  对此,龚超告诉记者,当年他在普定拍摄的两幅风景照片分别为“普屯坝草场”和后来被用于《普定县志》封面的照片,“普屯坝草场”被用于书中。他还说,该书中虽对自己的作品予以署名,但并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也未给付任何报酬,当属侵权。著作权归属成诉讼焦点  2004年12月27日,龚超一纸诉状递交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3万元。  经过为期70余天,度日如年的等待,龚超终于迎来了庭审的日子。他陈述其前往普定县采风系个人行为,并不是受普定县县志编委会或普定县人民政府邀请;其被用于《普定县志》的摄影作品全系自己独立完成,所有费用全系个人自行承担;其本人从未与普定县县志编委会有过任何联系,普定县人民政府也从未就自己著作权问题与自己协商过。  2005年3月10日,案件如期开庭,著作权归属成为诉讼焦点。庭审中,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的代理律师辩称:龚超去普定摄影并非是为了采风,而是受普定县人民政府委托为宣传普定而拍摄的照片,当时龚超所拍的几幅照片,是在由县政府授意并派出专人、专车陪同、接送其前往风景区的情况下拍摄的,照片上的拍摄地点、角度、构图等,都是按照县政府工作人员的意图完成的,龚超在照片拍摄过程中只是充当了一个按快门的角色。故按照《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县政府理应享有著作权,并有发表和发行的权利。贵州人民出版社的代理律师也持同样的辩护观点,并说明图片是由正规渠道获得的,出版社没有侵犯龚超的著作权。连带赔偿4000元的代价  2005年3月23日,庭审后第13天。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筑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普定县人民政府的主张不能成立,龚超拍摄的照片不是普定县人民政府的法人作品。而在这种情况下,《普定县志》使用龚超拍摄的两幅照片且未向龚超支付报酬的行为已侵犯了龚超的著作权;同时,贵州人民出版社的答辩意见也不能成立,由于出版社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导致侵权出版物得以出版、发行,侵犯了龚超的著作权,出版社和普定县人民政府的行为构成一种共同侵权行为。
2005年07月05日 01点07分 17
level 0
  2005年4月11日,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院判令贵州人民出版社和普定县人民政府连带赔偿龚超救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这4000元人民币的救济损失赔偿,并没有让龚超快乐多少,相反,他需要的仅仅就一个字——赢。今年37岁的他告诉记者,他系中国摄影家协会贵州分会会员,作品曾在《红旗》等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也给多家摄影杂志及报刊供稿,自己也策划一些营利性项目,所以并不在乎赔偿的多少,但是对于对自己作品实施侵权的单位或个人,不管付出多大的代价都要将之诉诸法律。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要用金钱来衡量,龚超又岂只满足于这4000元的连带赔偿?曾经向普定县人民政府发出律师函的律师任勇强在当初发律师函时就劝过龚超“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普定县人民政府对此事不明确的处理却让龚超彻底丧失了私了的信心。  其实,想要使用别人的几张照片纯粹小事一桩,只要和作者沟通沟通,取得作者的许可,用过后支付一定的报酬,就不至于演化成上法庭的局面。 版权所有 《贵州政协报》 Email:[email protected] 空间支持:中国电信集团贵州省电信公司网站制作:贵州恒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输入“摄影家龚超”、“普定县志侵犯版权”、“普定县志”、“普定县政府”“贵州人民政府出版社”等关键查看有关报道。可查看百度"摄影家龚超吧" 看有关报道。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 法院判决: 被告贵州人民出版社和普定县政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法院做出判决: 被告贵州人民出版社和普定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所在位置:新闻中心 阅读1100059次 上传日期:2005-03-11 《普定县志》侵犯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月10日,省摄影家协会一会员以《普定县志》未经授权即使用其摄影作品为由,将普定县政府、贵州省人民出版社告上法庭。 据了解,现年37岁的龚超系中国摄影家协会贵州分会会员。龚向法院诉称,1999年5月,他在普定县采风时,拍摄了数十幅摄影作品。普定县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看到后十分赞赏,想选用摄影作品印制挂历,并请求原告先拿几幅作品去向领导汇报。此事一直无果,相关人员也未退还龚的摄影作品。 2 0 0 4年1 1月,龚发现贵州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普定县志》一书的封面照片和书中的两幅照片是自己的作品。《普定县志》系全国公开发售的书籍,定价为1 6 8元每本,共印制了4 0 0 0册。龚诉称,该书中虽对自己的作品予以署名,但未经过自己的许可,同时也未给付报酬,已侵犯了他的著作权,由此他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回收已印发的4000册《普定县志》,销毁其中的侵权部分,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10日的庭审中,普定县人民政府、贵州人民出版社的委托代理律师辩称,当时龚超所拍的几副照片是由县政府授意并派出专人、专车陪同完成的,照片的拍摄地点、角度、构图等均按县政府工作人员的意图选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定县政府理应享有著作权,并有发表、发行的权利。而贵州人民出版社所得图片是由省方志办提供的,出版社没有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3月10日,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 侯俊松 实习生 王欣) 所在位置: 新闻中心 阅读189609次 上传日期:2005-04-13 摄影作品被侵权 一审获赔四千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据《贵阳晚报》报道 由于未经摄影家同意,将对方摄影作品使用在出版发行的《普定县志》一书中,普定县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民出版社被一摄影家告上法庭。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两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并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案件受理由两被告承担。
2005年07月05日 01点07分 18
level 0
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获赔四千元可输入“摄影家龚超”、“普定县志侵犯版权”、“普定县志”、“普定县政府”“贵州人民政府出版社”等关键查看有关报道。可查看百度"摄影家龚超吧" 看有关报道。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 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县政府都敢告胆子太大了,您的位置:图书资讯网-->书业观察 -->其他业界-->著作权受侵犯摄影家状告县政府出版社 ※ 观察搜索 ※ 关键字: 类 别: 所有类别 热点报道 出版动态 发行营销 其他业界 行业报告 书人行踪 动态观察 知名机构 书展介绍 热销书橱 一周业界 销售排行 媒体热评 年度排行 
2005年07月05日 01点07分 20
level 0
※ 热门排行 ※ ■ 著作权受侵犯摄影家状告县政府出版社 ■ 新华书店:好书赢得两会代表青睐 ■ 《达•芬奇密码》姊妹篇《天使与魔鬼》来了 ■ 香港三联出版新书介绍邵氏文艺片 ■ 春节是读书的最佳时间 好书读个够 ■ 军事文学《中国近卫军》意外畅销 ■ 你到底有什么“法宝”? 伪书盛行市场原因揭秘 ■ 通宵书店路在何方思考乐停业引发讨论 ■ 逝世8周年之际 《王小波画传》出版 ■ 作家张承志表示:我没有跟着潮流走 发表业界观察报道 著作权受侵犯摄影家状告县政府出版社发表日期:2005-3-11 15:47:00数年前拍摄的几幅风景照片,在自己未知晓的情况下被当作图书封面,摄影家遂一纸诉状将涉案的2被告某县政府和出版社告上了法庭。昨日贵州省贵阳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桩著作权纠纷案。原告龚超,今年37岁,系中国摄影家协会贵州分会会员。龚超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称:1999年5月,他到全国各地采风,途经贵州省普定县时,他拍摄了数十幅摄影作品。普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看到后也十分赞赏,想选用几张摄影作品印制挂历,并请求他先拿几幅作品去向领导汇报,但此事最后不了了之。2004年11月,龚超到贵州省普定县出差时,意外发现贵州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普定县志》一书的封面照片和书中的两幅照片是自己当年的摄影作品。《普定县志》定价每本168元,共印制了4000册。该书中虽对自己的作品予以署名,但并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也未给付任何报酬。龚超立即与普定县人民政府和贵州人民出版社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但对方均无诚意处理此事。最后,龚超一纸诉状将普定县人民政府和贵州人民出版社告上法庭。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收回已印发的4000册《普定县志》,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庭审中,普定县人民政府的代理律师辩称:当时龚超所拍的几幅照片,是在由县政府授意并派出专人、专车陪同、接送其前往风景区的情况下拍摄的,照片上的拍摄地点、角度、构图等,都是按照县政府工作人员的意图完成的。故按照《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县政府理应享有著作权,并有发表和发行的权利。贵州人民出版社的代理律师也持同样的辩护观点,并说明图片是由正规渠道获得的,出版社没有侵犯龚超的著作权。庭审结束后,双方都同意由法庭调解。(项焜)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共有 5 条评论 我要参与评论 评论者:匿名 ¦ 评论时间:2005-5-25 10:01:00 法院应该判赔50万元,才能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 评论者:匿名 ¦ 评论时间:2005-5-24 10:47:00 应该索赔30万元,才能打击侵权行为 评论者:匿名 ¦ 评论时间:2005-5-24 8:48:00 4000元太少了,《著作权法》规定不是可判50万元以内吗。 评论者:匿名 ¦ 评论时间:2005-5-24 7:30:00 所在位置: 阅读35557次 上传日期:2005-04-13 摄影作品被侵权 一审获赔四千元 -------------------------------------------------------------------------------- 手机号码: 据《贵阳晚报》报道 由于未经摄影 评论者:匿名 ¦ 评论时间:2005-5-24 7:29:00 所在位置:新闻中心 阅读146669次 上传日期:2005-03-11 《普定县志》侵犯版权? -------------------------------------------------------------------------------- 所在位置: 阅读933400次 上传日期:2005-04-13 摄影作品被侵权 一审获赔四千元 据《贵阳晚报》报道 由于未经摄影家同意,将对方摄影作品使用在出版发行的《普定县志》一书中,普定县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民出版社被一摄影家告上法庭。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两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并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2005年07月05日 01点07分 21
level 0
原告龚超诉称,2004年11月,他发现贵州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普定县志》的封面照片和书中的两幅照片是自己的作品。 法院认为,普定县人民政府和贵州人民出版社仅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性权益。同时,被告并未对原告作品进行篡改、歪曲以及降低评价,因此对原告要求赔偿3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侯俊松 黄震) [进入讨论区] 时讯简介 ¦ 广告业务 ¦ 合作时讯 ¦ 贵阳日报社 ¦ 联系时讯 ¦ © 版权所有 金阳时讯 贵阳日报社 Copyright © 2001 GYWB.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西部摄影在线 / 业界新闻 / 未经同意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法院判陪原告4000元 未经同意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法院判陪原告4000元 2005-04-18 点击: 685621 - 摄影家认为自己拍摄的几幅风景照片在自己未知晓的情况下被当作图书封面,认为权益被侵害,遂一纸诉状将涉案的普定县和贵州人民出版社告上法庭(本报曾做过报道)。目前,贵阳市中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侵权事实成立,两被告赔偿摄影家经济损失40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另两项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摄影摄影家龚超拍摄的照片不是普定县政府发法人作品。照片是龚超的个人的主观创造,是作品创造性的集中表现。对与贵州人民出版社,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认为出版社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导致侵权出版物得以出版发行,侵犯了龚超的著作权。但同时法院也为:志书是以存史、资政、宣传为目的出版物,志书的出版是一种公益性事业,不具有盈利性。被告使用龚超的作品时,并没有对作品加以篡改或歪曲,事实上未造成摄影作品艺术性发降低,只是未经龚超的同意,未向其支付报酬而已。 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龚超的第一和第二项倾诉请求;被告贵州人民出版社和普定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城库 >> 资讯 >> 综合 认为著作权受侵犯状告县政府和出版社摄影家索赔3万元 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项焜 2005-3-11 17:24:00 数年前拍摄的几幅风景照片,在自己未知晓的情况下被当作图书封面,摄影家遂一纸诉状将涉案的2被告某县政府和出版社告上了法庭。昨日贵州省贵阳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桩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龚超,今年37岁,系中国摄影家协会贵州分会会员。龚超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称:1999年5月,他到全国各地采风,途经贵州省普定县时,他拍摄了数十幅摄影作品。普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看到后也十分赞赏,想选用几张摄影作品印制挂历,并请求他先拿几幅作品去向领导汇报,但此事最后不了了之。 2004年11月,龚超到贵州省普定县出差时,意外发现贵州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普定县志》一书的封面照片和书中的两幅照片是自己当年的摄影作品。《普定县志》定价每本168元,共印制了4000册。该书中虽对自己的作品予以署名,但并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也未给付任何报酬。龚超立即与普定县人民政府和贵州人民出版社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但对方均无诚意处理此事。最后,龚超一纸诉状将普定县人民政府和贵州人民出版社告上法庭。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收回已印发的4000册《普定县志》,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庭审中,普定县人民政府的代理律师辩称:当时龚超所拍的几幅照片,是在由县政府授意并派出专人、专车陪同、接送其前往风景区的情况下拍摄的,照片上的拍摄地点、角度、构图等,都是按照县政府工作人员的意图完成的。故按照《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县政府理应享有著作权,并有发表和发行的权利。贵州人民出版社的代理律师也持同样的辩护观点,并说明图片是由正规渠道获得的,出版社没有侵犯龚超的著作权。
2005年07月05日 01点07分 22
level 0
法院做出判决: 被告贵州人民出版社和普定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可输入“摄影家龚超”、“普定县志侵犯版权”、“普定县志”、“普定县政府”“贵州人民政府出版社”等关键查看有关报道。可查看百度"摄影家龚超吧" 看有关报道。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太好了. 可在贴吧内输入 “摄影家龚超”、“普定县志”、“中国摄影家”、 “普定县志,侵犯版权”、“贵州人民出版社”,“普定县人民政府” ,“青年摄影家龚超”, “龚超”、 “李发雯”等关键词搜索,查看有关报道。 一个人把省出版社和县政府都告倒了,中国的法制时代到了呀!!!!!
2005年10月18日 14点10分 2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