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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自然垄断行业,通过进入规制允许独家生产,体现生产效率;通过价格规制允许企业以平均成本为基础定价,体现配置效率。 又如对人为垄断现象, 通过制定反垄断法,使企业的合谋成为非法行为。 (2)部门利益需要 在许多情况下,规制价格往往高于成本,被规制者可以获得超额利润。 促使政府实施规制的,正是被规制者本身。规制的决定者(立法部门)和执行者(行政部门)会被被规制者(垄断企业)所控制。
2007年06月30日 08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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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所谓的俘虏理论(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 为什么规制者会被被规制者所控制? 政府控制企业的价格必须了解企业真实的成本,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费用问题,企业就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虚假成本。 政府在规制时还会受到企业利益集团的影响。虽然消费者利益集团也可以影响政府,但根据奥尔森的集团理论,集团中个体数量越多,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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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规制与放松规制 1、实行规制的领域 (1)自然垄断行业 传统的看法认为,自然垄断是指某种自然因素或技术特征决定,某一产业部门由单个企业生产产品成本最低。 这种观点是以规模经济理论为基础的。规模经济是指随着产量的增加,长期平均成本不断降低的现象。 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规制,目的是既要保证生产效率,又要保证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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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不对称领域 通过规制,降低人们搜索信息的成本。 如果消费者有能力评价信息,要求厂商发布信息(如标识); 如果消费者没有能力评价信息,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3)公共资源稀缺领域 稀缺的公共资源不加保护,就会被滥采滥用,出现“公地的悲剧”。因此,要通过颁发许可证等方式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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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松规制的理由 (1)自然垄断的重新认识 企业的成本方程是否具有劣可加性(Subadditivity)。 在单一产品情况下,一家企业生产既定产量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生产的总成本; 在多种产品情况下,一家企业生产既定产量的产品组合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该产品组合的成本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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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定义中,平均成本下降只是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当成本方程具有劣可加性时,单个企业的平均成本可能下降也可能上升。 如果下降,说明是强自然垄断,需实行规制; 如果上升,说明是弱自然垄断,可放松规制(可引入竞争)。 可见,自然垄断理论的新认识缩小了政府规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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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理论的创新,使城市公用事业引入竞争机制成为可能。 如在自来水行业,制水与供水分离;在管道燃气行业,制气与供气分离;在电力行业,发电与供电分离。 可见,具有网络业务性质的领域仍须垄断经营和政府规制。 制水、制气、发电等领域,可以竞争,也可以民营化; 供水、供气、供电等领域,只能垄断经营,但可以民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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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高的规制成本 一是立法的成本,如调研成本、制定成本等。 二是信息收集成本,如要掌握企业的真实成本所必须耗费的成本。 三是实施规制的成本,如规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 此外,还有一个规制时滞问题,需要规制时,来不及规制;不必规制时,又难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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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量的寻租活动 谁获得特许权和经营权,谁就有较多的利益,甚至是超额利润。 3、激励性规制 激励性规制是指通过实施诱导性和刺激性措施,促使企业提高内部效率。 (1)特许权投标 特许权投标(Franchise Bidding):将政府给予企业的经营特许权限制在一定时期内,特许期结束后再通过竞争投标方式重新授予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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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域间竞争 区域间竞争将受规制的全国性垄断企业分为几个区域性企业,使特定区域的企业在其他区域企业成就的刺激下提高自己的内部效率。 (3)社会合同 政府规制部门与被规制企业之间在修订收费时,就设备运转率、燃料费、建设费等签订合同,根据合同完成情况决定奖惩。 (4)价格上限规制 政府规制部门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签定价格变化合同,只规定价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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