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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洛阳日报]从7月1日起,无论单位还是个人,请不要再乱倒生活垃圾了,而且不要再违规拒缴垃圾处理费了,否则将会面临高额罚款。 28日,记者从市环卫局获悉,依据建设部最近颁布的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洛阳市建委已经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市、区)环卫(市政、建设)局、城管执法大队从7月1日起,全面贯彻执行新《办法》,进一步提升洛阳的城市管理水平,打造最佳人居环境城市。 个人乱倒生活垃圾,可罚款200元 新《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乱倒垃圾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这应当成为现代人的共识。在1993年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中,对这种违法行为只简单规定了‘处以罚款’,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罚款标准。与之相比较,新《办法》更量化、更明确、更便于操作。”市环卫局管理科张珞如是说。 拒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也会挨罚 依据老《办法》规定,“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我市从2006年7月1日起,已在建成区范围内向单位和个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城市居民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但迄今为止,实际征收额还达不到应征收额的30%,其原因固然有宣传不到位、单位和个人积极性不高等因素,但也与缺乏有效的行政处罚手段有着莫大的关系。 新《办法》则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不同于地方政府的一般性通知,是符合行政许可法、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规范性规章,而这一针对拒缴垃圾处理费的处罚规定,使得主管部门从此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将有法可依。 7月1日起,主管部门将有“新动作” “目前,洛阳的人均日产生活垃圾量为0.8至1公斤,全市的日产生活垃圾量为1200吨,假如连续3天不及时清除的话,就很有可能出现‘垃圾围城’的可怕局面!”张珞表示,生活垃圾已成现代城市的一大公害,如不进行有效控制,势必会污染环境,浪费土地资源。而新《办法》的出台尤其对上述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显示出国家对市容管理工作的重视,也体现出了“清洁为民”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据悉,从7月1日起,我市各级城管部门将组织人员、车辆,对辖区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对乱倒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新《办法》做出处罚。县(市、区)环卫局将对未缴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下发行政征收决定书,仍不缴纳的,也将按照新《办法》进行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7年06月29日 01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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