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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发挥评价、监督和导向的作用。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本级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及组织所属公共机构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负责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本级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及组织所属公共机构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对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和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宣传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标准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按照以下程序,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进行考核:
(一)单位自查。每年3月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标准,对上一年度本部门及组织所属公共机构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按系统分别报送国管局、中直管理局。
(二)现场核查。每年5月底前,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组成考核小组,通过现场核查、重点抽查等方式,按系统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进行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考核报告。
(三)公布考核结果。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考核结果。
第九条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对考核结果等次为“优秀”的部门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考核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按系统分别报送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全部检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对所属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系统报送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备案。
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对所属公共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应当如实提交节约能源资源考核有关材料,真实反映本部门、本单位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对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03月06日 00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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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1.用电
2.用水
3.用油
第二部分 工作措施情况(70分)
4.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
5.能源资源消耗计量
6.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7.开展节能改造
8.实施节约使用电、水、油、气等能源资源的直接措施
9.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10.废旧物品回收
11.可再生能源利用
12.部署总结工作
13.开展监督考核
14.开展宣传培训
2013年03月07日 00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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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完成2012年总量指标的,得2分。
●完成2012年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指标的,得8分;未完成的,按公式计算得分。
【得分计算公式:(实际同比下降率÷同比下降率目标值)×8】
●实现“十二五”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下降进度目标的,得4分。
【2012年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控制目标,即得分。控制目标=2010年实际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1-2011年同比下降率目标值)×(1-2012年同比下降率目标值)】
●完成2012年总量指标的,得2分。
●完成2012年人均用水量指标的,得5分;未完成的,按公式计算得分。
【得分计算公式:(实际同比下降率÷同比下降率目标值)×5】
●实现“十二五”人均用水量同比下降进度目标的,得3分。
【2012年人均用水量≤控制目标,即得分。控制目标=2010年实际人均用水量×(1-2011年同比下降率目标值)×(1-2012年同比下降率目标值)】
●完成2012年公务车用油总量指标的,得3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实现“十二五”公务车用油量下降进度目标的,得3分。
【2012年用油总量≤控制目标,即得分。控制目标=2010年实际用油量×(1-2011年同比下降率目标值)×(1-2012年同比下降率目标值)】
●建立关于机关本级节电、节水、节油、节气的制度标准,由司(局)级及以上部门正式制定的,每涉及一类能源资源,得0.5分,最高得2分。●建立关于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制度,由司(局)级及以上部门正式制发的每一项制度,得1分,最多得3分。●制度的适用性和执行情况,最高得1分。
●机关本级数据中心机房用电实施分项计量的,最高得1分。
●机关本级重点用能部位、设备实施分项计量的,每实施一项,得0.5分,最高得2.5分。
●机关本级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完整的,得0.5分。
●制定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得1分;仅制定机关本级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得0.5分。
●2012年,按时向国管局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的,得2分;仅报送机关本级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得1分。
●2012年,机关本级统计数据完整的,得0.5分。
●2012年,机关本级统计数据真实的,得0.5分。
●2012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报表规范的,得1分。
●2012年,定期开展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情况分析的,得2分;仅开展机关本级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情况分析的,得1分。
●机关本级建立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的,得1分。
●2012年,部门自行安排资金开展节能改造的,经费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得4分;经费额度在5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得3分;经费额度在20万元(含)-50万元之间的,得2分;经费额度在0-20万元的,得1分。
●2012年,配合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司,报送项目改造调研需求,最高得1分。
●机关本级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得1分。
●机关本级实施废纸、废旧灯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塑料等废旧物品集中回收措施,每实施一项,得0.5分,最多得2分。
●推动所属公共机构开展废旧物品回收的,视工作力度和成效计分,最多得1分。
●指定专人负责废旧物品回收工作的,得1分。
●机关本级实施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浅层地热利用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每实施一项,得1分,最多得2分。
●推动所属公共机构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得1分。
●2012年,按季(月)分解机关本级年度节能目标的,得1分。
●2012年,向所属公共机构下达年度节约能源资源指标的,最高得1分。
●部门2012年度工作计划有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内容的,得1分;仅有机关本级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内容的,得0.5分。
●制定2012年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的,得2分;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仅涉及机关本级的,得1分。
●对2012年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进行部署的,得1分;仅部署机关本级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得0.5分。
●2012年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安排或实施方案具体执行情况,最高得1分。
●向国管局报送节约能源资源2012年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的,得1分;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仅涉及机关本级的,得0.5分。
●2012年,开展节约能源资源检查的,得1分;仅检查机关本级的,得0.5分。
●2012年,开展节约能源资源考核的,得1分。
●2012年,开展节约能源资源抽查的,每次的0.2分,最高得1分。
●2012年,对检查或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公示的,每次得1分,最高得2分。
●2012年,开展节约能源资源表扬的,得1分。
●2012年,在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的,得2分;仅在机关本级开展宣传活动的,得1分。
●2012年,向国管局报送节能宣传周总结材料的,得1分。
●2012年,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墙报、网络、宣传栏、知识册等形式进行日常宣传的,得1分。
●机关本级在显著位置张贴节约能源资源提示性标志的,得1分。
●2012年,向国管局报送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宣传材料的,得1分。
●2012年,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统计人员培训(讲座)的,每期培训班得0.5分,最高得1分。
2013年03月07日 00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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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分 细 则
第一部分 机关本级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30分)
1.用电(14分):
2012年用电总量目标(2分)
评分依据:依据国管局下达给各部门、各单位的2012年用电指标和印发的各部门、各单位2012年用水、用电、用油情况的通报等相关文件,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
计分方法:
●2012年度实际用电总量小于或等于国管局核定的当年用电总量指标的,即得2分;2012年度实际用电总量大于国管局核定的当年用电总量指标的,不得分。
2012年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目标(8分)
评分依据:依据国管局下达给各部门、各单位的2012年度用电指标和印发的各部门、各单位2011、2012年度用水、用电、用油情况的通报等文件,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
计分方法:
●2012年度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小于或等于国管局核定的当年单位建筑用电量指标,即得8分;2012年度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大于国管局核定的当年单位建筑用电量指标,但实现同比下降的,得分=(实际同比下降率÷同比下降率目标值)×8。同比下降率目标值=(2011年实际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国管局核定的2012年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指标)÷2011年实际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2012年度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同比上升的,不得分。
“十二五”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下降进度目标(4分)
评分依据:依据国管局下达给各部门、各单位的2010、2011、2012年度用电指标和印发的各部门、各单位2010、2011、2012年度用水、用电、用油情况的通报等文件,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
计分方法:
●2012年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控制目标的,即得4分。
控制目标=2010年实际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1-2011年同比下降率目标值)×(1-2012年同比下降率目标值)。
2.用水(10分):
2012年用水总量目标(2分)
评分依据:依据国管局下达给各部门、各单位的2012年用水指标和印发的各部门、各单位2012年用水、用电、用油情况的通报等文件,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
计分方法:
●2012年度实际用水总量小于或等于国管局核定的当年用水总量指标的,即得2分;2012年度实际用水总量大于国管局核定的当年用水总量指标的,不得分。
2012年人均用水量目标(5分)
评分依据:依据国管局下达给各部门、各单位的2012年度用水指标和印发的各部门、各单位2011、2012年度用水、用电、用油情况的通报等文件,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
计分方法:
●2012年度人均用水量小于或等于国管局核定的当年人均用水量指标,即得5分;2012年度人均用水量大于国管局核定的当年人均用水量指标,但实现同比下降的,得分=实际同比下降率÷同比下降率目标值×5。同比下降率目标值=(2011年实际人均用水量-国管局核定的2012年人均用水量指标)÷2011年实际人均用水量;2012年度人均用水量同比上升的,不得分。
“十二五”人均用水量下降进度目标(3分)
评分依据:依据国管局下达给各部门、各单位的2010、2011、2012年度用水指标和印发的各部门、各单位2010、2011、2012年度用水、用电、用油情况的通报等文件,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
计分方法:
●2012年人均用水量≤控制目标的,即得3分。
控制目标=2010年实际人均用水量×(1-2011年同比下降率目标值)×(1-2012年同比下降率目标值)。
3.用油(6分):
2012年用油总量目标(3分)
评分依据:依据国管局下达给各部门、各单位的2012年公务车用油指标和印发的各部门、各单位2012年用水、用电、用油情况的通报等文件,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
计分方法:
●2012年度实际用油总量小于或等于国管局核定的当年用油指标,即得3分;2012年度实际用油总量大于国管局核定的当年用油指标,不得分。
“十二五”公务车用油总量下降进度目标(3分)
评分依据:依据国管局下达给各部门、各单位的2012年度公务车用油指标和印发的各部门、各单位2011、2012年度用水、用电、用油情况的通报等文件,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
计分方法:
●2012年用油总量≤控制目标,即得分。
控制目标=2010年实际用油量×(1-2011年同比下降率目标值)×(1-2012年同比下降率目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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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工作措施情况(70分)
4.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6分)
评分依据:依据相关文件。
计分方法:
●机关本级节约能源资源制度标准的建立情况。由司(局)级以上机关制定的关于机关本级节约能源资源的制度措施、公约等,不以制度的件数为依据,以涉及到能源资源类型为计分依据,每涉及一类,即得0.5分,最高得2分。
●推动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的制度建立情况。由司(局)级及以上机构正式制发的关于本部门、本单位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的制度,每制发一项制度,得1分,最多得3分。
●制度的执行情况,结合制度的适用性和现场检查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在0-1分之间酌情计分。
5.能源资源消耗计量(4分)
评价依据:依据现场情况、文件、档案。
计分方法:
●数据中心机房用电实施分项计量是指所有的数据中心用电有独立的计量表,且空调用电、IT设备用电、照明和附属设备用电均可独立计量,机关本级已实现的或有拟实施计量改造方案和措施的,视实现程度和方案措施的可行性,在0-1分之间计分。
●按照部门提供的机关本级实施重点部位、重点用能设备分项计量清单进行现场核查,每实施一项,即得0.5分,最高得2.5分。数据中心机房不重复计分。
●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包括:(1)能源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2)能源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3)能源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测试、校准)证书;(4)能源计量器具维修记录;(5)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等其他信息。机关本级上述档案资料完整的,得0.5分;不完整或没有的,不得分。
6.能源资源消耗统计(8分)
评分依据:依据文件、资料、报表、财务票据。
计分方法:
●制定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明确机关本级及所属公共机构开展能耗统计的职责分工、报表的报送周期等相关工作要求的,得1分;仅制定机关本级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得0.5分。
●2012年,按时向国管局报送机关本级及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的,得2分;仅报送机关本级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得1 分。不按时报送的,不得分。
●2012年,报送的机关本级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完整的(不缺项、不漏项),得0.5分;不完整的,不得分。
●2012年,报送的机关本级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真实的(报送的数据与财务票据吻合的),得0.5分;不真实的,不得分。
●上报的2012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报表规范的,得1分;不规范的,不得分。
●2012年,对机关本级及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开展情况分析,有分析报告的,得2分;仅对机关本级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的,得1分。
●建立机关本级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的,2012年能耗数据已做登记,相关人员均已签字,得1分;否则,不得分。
7.开展节能改造(5分)
评分依据:依据项目合同、现场情况,各部门、各单位报表。
计分方法:
●2012年,自行安排经费,实施节能改造的,按经费投入额度计分。经费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得4分;经费额度在5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得3分;经费额度在20万元(含)-50万元之间的,得2分;经费额度在0-20万元之间的,得1分。
●根据国管局关于既有建筑供热计量、信息机房节能、节约型示范单位、电开水器改造、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空调循环水过滤器、节水型洗菜机等调查的统一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实际需要,按时向国管局报送改造项目调研需求的,视情况在0-1分之间计分。
8.实施节约用电、水、油、气等能源资源的直接措施(18分)
评价依据:依据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的措施清单、现场情况。
计分方法:
●直接措施指能够满足必要需求,针对电力系统、空调、办公室照明、公共区域照明、电热水器、办公用电设备、电梯等用电;卫生间、绿化、食堂等用水;公务车用油;食堂用气所采取的可直接减少能源资源用量,提高使用效率的管理或技术措施。如使用节能灯具、电梯变频控制、减少公共区域照明灯数量、控制空调温度、使用节能型电开水器、使用节水龙头、公务车一车一卡加油、使用节能型燃气灶具、楼门加装门斗、暖气加装温控阀等。按措施类型计分,每实施一项,得1分,最高得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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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节能产品政府采购(1分)
评分依据:依据采购合同。
计分方法:
●2012年,严格按照当期有效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采购产品的,得1分。
10.废旧物品回收(4分)
评分依据:依据相关文件、现场情况。
计分方法:
●机关本级针对废纸、废旧灯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塑料等不同类型废旧物品,制定了集中回收措施,并有集中统一回收存放点的,每一类,得0.5分,最多得2分。
●制定措施推进所属公共构开展废旧物品回收工作,视工作力度和成效,在0-1分之间酌情计分。
●指定专人负责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工作的,得1分。
11.可再生能源利用(3分)
评分依据:依据相关文件、现场情况。
计分方法:
●机关本级每实施一项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浅层地热能利用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的,每一项措施,得1分,最多得2分。
●有推进所属公共机构利用可再生能源措施的,得1分。
12.部署总结工作(8分)
评分依据:依据相关文件。
计分方法:
●将机关本级2012年度节能指标分解到季度或月份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向所属公共机构下达2012年度节约能源资源指标的,指标是否按能源资源类型进行分类、是否针对不同机构提出不同的指标要求,在0-1分范围内酌情计分。
●印发的本部门、本单位2012年工作计划有机关本级及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内容的,得1分;仅有机关本级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内容的,得0.5分。
●制定机关本级及所属公共机构2012年度节约能源资源专项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的,得2分;仅制定机关本级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的,得1分。
●召开会议或印发文件对2012年机关本级及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进行部署的,得1分;仅部署机关本级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得0.5分。
●查阅文件或检查现场,视机关本级或所属公共机构2012年度节约能源资源专项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工作落实情况,在0-1分之间酌情计分。
●向国管局报送节约能源资源2012年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要点的,得1分;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仅涉及机关本级的,得0.5分。
13.开展监督考核(6分)
评分依据:依据相关文件、工作记录、图片资料等。
计分方法:
●2012年,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检查,有检查工作通知,明确检查工作组织、检查内容、程序和检查结果处理的,得1分,检查范围仅限于机关本级的,得0.5分。
●2012年,正式印发通知,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开展节约能源资源考核的,得1分。
●2012年,组织开展节约能源资源情况抽查,两次抽查活动时间间隔在一个月内的,按一次计算,每开展一次抽查,得0.2分,最高得1分。工作检查不重复计分。
●2012年,对机关本级或所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检查或抽查结果进行通报或公示的,每通报公示一次得1分,最高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2012年,对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开展表扬奖励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14.开展宣传培训(7分)
评价依据:依据文件、图片资料、现场情况。
计分方法:
●在2012年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的,得2分;仅在机关本级开展宣传活动的,得1分。
●2012年,向国管局报送节能宣传周总结材料的,得1分。
●2012年,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墙报、网络、宣传栏、知识册等形式进行节约能源资源日常宣传的,得1分。
●在机关本级办公场所或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节约能源资源提示性标志的,得1分。
●2012年,向国管局报送介绍典型做法等工作宣传材料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2012年,直接组织培训或组织机关本级及所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统计人员参加相关培训的,每一次得0.5分,最高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2013年03月07日 00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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