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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驾校教练的亲戚(后面称甲)酒后和人推搡,将对方(后面称乙)推倒在地,造成脑震荡。同时乙的手机从衣兜中掉出,甲将其拾起。检察院现在以扰乱公共秩序罪里的“聚众斗殴”(其实我猜测是293条)和抢劫罪提起公诉。因为法条上给的判决幅度落差很大,如果想为甲辩护,让他尽量少承担一些责任,应该注意提出哪些理由?
2005年06月30日 14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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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是指3人以上,甲乙双方都是1人,不符合聚众的特征,所以聚众斗殴罪不成立。抢劫罪主观上必须有抢劫他人财物上的故意,实施暴力威胁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他人财物,甲没有抢劫乙手机的故意,把乙推倒并不是为了要乙的手机,所以抢劫罪不成立。如果乙的伤情达到轻伤程度,则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拿走掉在地上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按故意伤害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如果乙的伤情达不到轻伤程度,按盗窃一罪处罚。
2005年06月30日 14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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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姐,你真夸张,打错字不要紧,我答在了那个贴上,结果发表了一看没了,白让我打了一遍,呜呜~~~
2005年06月30日 14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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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基层检察院就是这样,你爸爸是高级检察官了,和这种地方不是一个世界的~~
2005年06月30日 15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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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理由为:甲酒后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将素不相识的乙推倒在地,造成脑震荡,情节恶劣,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仅仅是推搡,其主观上非法伤害他人的故意不明显。客观方面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客体上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应当定寻衅滋事罪。
2005年07月01日 00点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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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自家喝酒,甲乙事前认识,那是故意伤害。如果在酒馆喝酒,双方事前不认识,就是寻衅滋事。也许是检察院以寻衅滋事起诉,你的教练不懂法,以讹传讹成了聚众斗殴
2005年07月01日 00点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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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地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起诉,那可以在情节恶劣这点上辩护。寻衅滋事要求情节恶劣,好像甲的行为够不上。
2005年07月01日 00点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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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要求多人多次无故殴打他人,应以故意伤害起诉
2005年07月01日 09点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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