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之后就可以不理人死活了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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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刑法案例,大家讨论一下! 某甲为一北漂,年末某日收拾行囊准备第二天回家过年,深夜正当入睡之时,发现某乙入其室盗窃,遂与乙发生争斗,某乙拔刀欲刺向某甲却被甲踢翻,双腿粉碎性骨折,某甲想反正我明天就要走了,何必去管他,于是某甲到车站呆了一夜,第二日乘车回家.乙由于得不到救助过于疼痛而休克性死亡,问甲构成何罪? 
2007年06月15日 07点06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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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规定,对于入室盗窃的防卫为无过当防卫,某乙的行为均是针对甲的法益侵害而作出,而且乙的死亡并没有预见到,所以甲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2007年06月15日 12点06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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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有个持刀盗窃的转化行为在里面,对转化后的抢劫行为可以适用无限防卫的规定,而且对于某乙的致死没有进一步的加害行为,所以倾向于认定甲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2007年06月16日 01点06分 4
level 1
至少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人在失去侵害能力时候,甲既不打120,也不打110,而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甲当场把乙踢死就不构成犯罪。。。。
2007年06月16日 12点06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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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转化抢劫,可以实施无限制防卫。1、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并无不当,而且也不存在事后防卫的行为。某乙的重伤是由于甲的正当行为所致。2、我们不能对正当防卫人过为苛求。甲某没有实施救助的义务,不具有法定的义务,正当防卫的行为也不应视为作为义务来源的先前行为。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无行为就无犯罪。3、如果把案例修改一下,加上一个情节,那么结果可能就会不同。某甲将乙踢翻,乙双腿粉碎性骨折,后甲用粗绳将乙紧紧绑住,用布塞口,并把门反锁,也没有报警,独自赶火车回家。致使乙无法逃生也得不到别人的救助,最终伤重不治而死亡。那么甲肯定要负刑事责任的(至少是过失)。4、我们提倡防卫人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后,在能够获得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及时报案,依靠公安机关解决问题。
2007年06月18日 07点06分 6
好厉害~~
2015年10月07日 11点10分
level 7
没有义务来源,不构成不作为。
2007年06月18日 08点06分 7
level 8
支持白磷`~7楼,不作为义务来源还包括先行行为`~~
2007年06月19日 06点06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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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法律的精准性和立法本意,分析《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无限制防卫的问题~~~无限制防卫的意义在于可以使被害人无顾忌地充分行使自救权,以避免危及社会和人身安全的重大结果,保护被害人合法的权益,其立法本意还是在于有效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再看这句:“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可以看出无限制防卫针对的仅仅是防卫行为本身,而不是因此而连续的所有行为,即不包括附加的危害行为~~~比如说:遇歹徒持刀抢劫,将其制伏后进行捆绑,然后在其无法动弹的情况下将其乱刀捅死,这就属于直接故意杀人,而不是无限制防卫的表现~~~至于本案,无限制防卫的期间仅存在于某甲与歹徒进行争斗期间,而不能持续扩展,正如小白所说,如果将其踢死,那么什么责任都不用负,但是在歹徒丧失自由活动能力或者说丧失自救能力并且无法产生他救的情况下,某甲的正当防卫行为是否应转化为需负义务的先行行为呢?~~~愚人仔细思考后认为不能~~~首先,歹徒的状态是某甲的正当防卫行为所致,而刑法理论中还没有正当防卫行为的行为本身可以同时被认定为为危害行为的说法,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无法成为义务来源,而且也不符合正当防卫行为的本意。在某甲离开后,因犯罪行为和正当防卫行为所引起的一系列行为群已经结束,不再发生任何延续性权利义务。而此时的某甲对这件事的知悉等同于无关联的第三人发现歹徒将死却不救助一样,直观的说,就等于一个人掉进河里,而路过的人拒不救助的情况,仅属于道德范畴的规范,而无法产生法律责任~~~其次,某甲应该无法当场预见到给歹徒造成了粉碎性骨折,也无法预见到歹徒因此而失去自救能力,而且我们也不能确定歹徒是否真的失去了自救能力,因为其只是腿粉碎性骨折,又不是不可以喊,不可以呼救,甚至有可能是歹徒怕被抓到而不敢出声,最后竟疼死了,这种情况不是没有~~~而且某甲也没有在歹徒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再对其进行加害~~~因此,愚人认为某甲无需负任何法律责任,但是道德谴责还是要做的,毕竟其只需报个案就行,而且这还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及时的介入,如果歹徒只是暂时无法动弹,而一会儿就好了,然后逃逸,岂不是对社会构成了安全隐患~~~
2007年06月19日 12点06分 9
level 8
即使事警察的职务行为也应该遵循“损害最小化”原则,在歹徒丧失抵抗能力或者接受逮扑时,警察应该停止一切侵害并且对受伤的嫌疑人进行及时治疗,这些都是警察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而不只是道德义务公权力的行使尚且小心翼翼,作为私力救济范畴的正当防卫又什么资格拒绝法律义务,而把对被害人生命的尊重只是放在道德的层面上?我认为这是道德不能承受之重正当行为和警务行为都又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无罪的人进行未经裁决的侵害,这种无罪并非仅仅是程序层面的无罪,也可能是实质上的无罪,此时的一切正当防卫和警务行为都应该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不能够完全依赖道德和个人良知控制,还需要法律的介入,否则象本案中这个嫌疑人就可能落网正当防卫应该以歉抑性作为重要原则,防卫人应该本着善意和理性行使这一不得不行使的权利,他行使权利的唯一目的,只是逃脱即时侵害,既不是伸张正义也不是铲奸除恶,他应该严格控制其行为的合理性,不只是表现在行为的合理性还同样表现在结果的控制上,即行为延伸的控制本案中当事人先前的防卫行为足以使自己摆脱危险,有人说他还有被侵害可能,这是违反常识,一个失去双腿面临生命危险的人如果也能继续伤害别人的话,那简直只在武侠小说中存在。既然当事人完全控制了局面,就可以充分的控制和决定结果,比如立即报警或者打急救中心的电话,可是他没有,而是离开,将盗窃者抛弃在完全被外界不知的区域里,所以接下来的行为都是顺理成章的发生了,无人施助--病情恶化--死亡,“我不杀伯人,伯人却因我而死”这是一个很简明的逻辑关系,按照当事人正常的行为发展下去没有其他因素介入的话,被害人就是应该独自面对死亡和危险的至于小愚例举的情况,完全是杂和了偶然因素的意想,一个正常的人,可以预计到正常的结果会是什么,作为亲手加害的当事人更明白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结果。在这个案件中,行为和结果当事人都应该负责,当事人的行为是无须苛责,但是对于行为延伸出来的结果,他完全可以用更加人道和理性的方式避免我深切意识到,我不是和愚人存在知识上的争执,我们的分歧更多的来自观念,在西瓜注毒案件中表现的最为明晰,关键在于我们除了保护犯罪的受害者以外能否以足够的善意和良知面对另一群犯罪的受害者--犯罪嫌疑人至于正当防卫不能作为先行行为,我不知道是哪条法律规定的,或者是哪位学者的创造,但是我认为这都违反一个法律人的良知和健全的正义感而且关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还能称其为正当防卫,我认为都存在问题,前半部分是符合,但是如果把后半部分纳入他行为的一个整体,那么这个行为就完全丧失了“正当性”,限度是正当防卫的灵魂,任何没有限度的防卫都是和正当南辕北辙的
2007年06月20日 00点06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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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的行使尚且小心翼翼,作为私力救济范畴的正当防卫又什么资格拒绝法律义务,而把对被害人生命的尊重只是放在道德的层面上?请问这里的法律义务是哪部哪条法律确定的?
2007年06月20日 01点06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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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当然,合情合理又合法
2007年06月20日 05点06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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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正当防卫之后还要理歹徒的死活,那就不是正当防卫了,正当防卫之后当然可以不理歹徒的死活,合情合理又合法。
2007年06月20日 05点06分 13
level 8
这真的是个观念问题```看楼上的观点就晓得了`~`
2007年06月20日 08点06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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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人们往往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当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保护开始成熟,便把它无限放大,小溪在为犯罪嫌疑人维护权利的时候是否太过单方面了呢~~~对被害人是否有一定意义上的宽容义务,在小溪为犯罪嫌疑人高举各种旗帜的时候,又有没有考虑一下被害人的种种弱势呢~~~
2007年06月20日 09点06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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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规定某些罪名可以无限防卫。。。但是法律不是让人在遇到这些罪犯的时候就要杀死他们~~楼主的案例也很清楚,都已经把犯罪人踢成粉碎性骨折,明显的失去行为能力了,而且防卫人也清楚的认识到了这点。。。对于该抢劫及防卫已经结束了。。。但是对于防卫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打120也不打110,因其具有先行为义务,这是明显的事后防卫,不作为犯罪~~至少是过失致死~~
2007年06月20日 12点06分 16
防卫人怎么意识到[黑线]
2015年10月07日 03点10分
当场杀次乙都无须担责,反而没有当场杀死却要承担过失的责任,是否合情理。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2017年01月20日 07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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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行为不能作为先行行为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是由正当防卫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先行行为是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或者使某种法益陷入危险的行为。之所以将先行行为看成作为的义务来源,是因为他是可受非难的,通常是有过失的行为,违反了一定的注意义务。而正当防卫被刑法规定为排除违法性的事由,正当防卫的情形下在合理限度内不法侵害人的权益已经不受法律保护。防卫的前提就是存在紧迫性而来不及采取公力救济,不可能要求正当防卫人在防卫时处处小心谨慎,也不可能要求防卫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不法侵害人的利益。一个行为不可能既被评价为正当的,又被评价为不正当的,这本身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防卫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打击行为(反报行为),既然合法又要求救助,否则又转变成了不合法。事后防卫也应限于作为方式,所谓构成不作为的事后防卫一说,无异于将前面的行为作了正反两重评价。如果这样做,所有的正当防卫行为都有可能转化为事后防卫。如果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理论上防卫人应负有作为的义务,但因刑法规定防卫过当本身应当负刑事责任,再对其是否构成不作为进行探讨,本身也不具有实际意义,仍然是对一行为做重复评价。所以,单纯的正当防卫行为,如果没有其他情节,只要不存在过当就不构成犯罪。我仍然是这样的观点,不能对正当防卫人过为苛求。不作为犯罪本身就是有争议的,如果对义务来源做扩大理解的话,那么任意入罪难以避免。交通肇事也一样,单纯的不救助,只是认定为逃逸,作为加重情节,而只有将被害人隐藏,抛弃的行为才被认定为故意杀人。虽然这样的处理本身有争议,但是可见法律上也不是轻易将犯罪行为也列为先行行为的。目的就是防止不作为犯罪被扩大化,对同一行为做双重评价。我们只是提倡防卫人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后,在能够获得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及时报案,依靠公安机关解决问题。但这并不是什么法定义务,因此不能做强制性要求。 如果把案例修改一下,加上一个情节,那么结果可能就会不同。某甲将乙踢翻,乙双腿粉碎性骨折,后甲用粗绳将乙紧紧绑住,用布塞口,并把门反锁,也没有报警,独自赶火车回家。致使乙无法逃生也得不到别人的救助,最终伤重不治而死亡。那么甲肯定要负刑事责任的(至少是过失)。
2007年06月21日 01点06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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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行为不能作为先行行为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哪个法条?
2007年06月21日 09点06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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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作恶多端,罪孽深重,恶贯满盈,罪该万死,天理难容,国法难容,正当防卫之后当然可以不理歹徒的死活,合情合理又合法。
2007年06月21日 13点06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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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21楼:罪犯丧失自救能力是他咎由自取,谁叫他犯罪,死了也是正当防卫致死,死的一点也不冤,怎么能让受害人反过来救犯罪呢?
2007年06月22日 00点06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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