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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处于报复目的想杀害哥哥的孩子,后来又打算勒索一笔钱财,于是放学后把孩子引入僻静地点杀害,并对哥哥称孩子在自己手里欲赎回须支付10万元
2007年06月11日 04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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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数罪并罚。先有杀人的故意,而且并无劫持的行为,是杀了人后,慌称绑架,以此勒索钱财
2007年06月11日 06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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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杀人+诈骗? 还是 2、绑架+故意杀人?故意杀人应是肯定的,至于属诈骗还是绑架,需要详细分析(敲诈勒索可以排除,因为其威胁的对象与取得财物的对象应是同一个;而且如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人声称的应是将来实施)。1、甲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因为已死亡)欺骗威吓,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并且不是当场交付,应以诈骗罪论处;2、虽然绑架罪要求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但是本案情况比较特殊,因为甲兼具杀人与谋财的主观故意,虽然甲先予实施了杀人行为使被绑架人死亡,但是应认为其绑架行为已经实施,此情况应等同于杀害被绑架人,只不过在人质亲属“赎票”前先“撕票”。愚人站在不同立场作了上述两种思考,最后进行比较,更倾向于后者~~~
2007年06月11日 07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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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主动”,“自觉”地交付财物,而敲诈则是利用威胁迫使其交付财物。诈骗多发生于被害人贪图小利而上当受骗的场合,而敲诈则是因受到威胁而不情愿地交出钱财。敲诈与盗窃一样都可以采用一定欺骗的手段,但与诈骗所不同的是,盗窃的欺骗是一种掩藏(蒙蔽)行为,仍然属于秘密窃取。敲诈也可利用欺骗来威胁被害人,即使这种威胁事实上已经发生或根本不存在。2、撕票通常发生在劫持人质之后向其亲属或单位勒索财物或提出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或者报警的情况下而为,这是“撕票”的最典型样态。本案中没有绑架的行为(即劫持行为),而是把被害人骗出之后即将其杀死。不符合绑架罪对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的要求。勒索钱财的行为是在其后做出的,尽管该案中行为人既有杀人的故意又有索财的故意,但是不难看出杀人(报复)是更主要的意图,也是最原始的意图,而索财是次要的目的。(原文表述:甲处于报复目的想杀害哥哥的孩子,后来又打算勒索一笔钱财)可见,他实际并不指望通过绑架来勒索钱财,而主要是出于报复,将孩子杀死再说。另外,不能因为其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就直接认定为绑架,要考虑其客观行为。敲诈勒索罪同样具备了勒索钱财的非法占有目的。综上,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数罪并罚。曾经的司法考试试题有一道与这个案子很相似,忘了是哪一年的了,所给的答案也是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数罪并罚。
2007年06月12日 05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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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绑架意图无论是主要还是次要,都是发生在行为实施前,因此其具有绑架的意图并进行了实施,虽然该行为因被绑架人的死亡而出现瑕疵。一般来讲“撕票”发生在勒索财物未果的情况下,但是并不必然以“未果”为条件,先行隐瞒“撕票”而后提出勒索财物仍应属于以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其实际控制不应因杀害被害人而中断~~~至于敲诈勒索罪,不符合构成要件,可以完全排除~~~
2007年06月12日 09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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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同意4楼~~我认为绑架罪根本上是一种复合侵权,即侵犯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权和被勒索人的财产自决权,本案中侵犯财产自决权的表现十分明显,但是侵犯人身自主权的定性似乎有待商榷,我觉得是侵犯了生命权而不是人身自由权,人质的定义也应该是失去自由的人`~
2007年06月13日 03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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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表述为:“放学后把孩子引入僻静地点杀害”,可见根本就没有劫持的行为,劫持表现在使用暴力控制人身的行为,而本案中则是把孩子骗出后即杀害。可见行为人并不希望以控制被害人人身向其父母发出要挟,而是先行杀人以满足报复的动机,其后以编造的绑架进行敲诈。即使是撕票行为也应该发生在劫持之后。我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的判断不是没有根据的揣测,正是通过对他的客观行为的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区分诈骗还是敲诈勒索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因为受到欺骗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还是受到要挟被迫交付财物。
2007年06月13日 06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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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一种包容犯,包容了绑架过程中的杀人行为,杀人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构成绑架的实行行为
2007年06月13日 06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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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考虑再三,认为本案的情况是既不符合绑架罪,也不符合诈骗罪,又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所以不能因为某一项不符合就排除,也就是说排除法不适用,处理方法只能是以其主观意图、实施手段和危害结果更符合那个罪名,或者说那个罪名更适合进行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或者是解释之后更准确来认定,因此根据《刑法》对以上三种罪的立法理解上来看,愚人还是认为绑架罪比较妥当~~~
2007年06月13日 07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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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是肯定不符合的,应当严格遵照罪刑法定原则。对被告人有利的类推不适用于罪名上的类推。况且,定绑架是否对被告人有利,在量刑上似乎也体现的不明显。只有定性准确了,量刑才能适当。令我不解的是,为何小P认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难道威胁或者要挟必须是真实的可实施的,才构成敲诈勒索,而以虚构的事实作出要挟就不构成敲诈勒索吗?见2003年司法考试卷二多选第50题
2007年06月14日 03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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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必须是同一个人,并且行为人如声称使用暴力,那么暴力行为必须是将来发生,而案例中对该两点完全不符合;类推解释不以对被告人有利为前提,比如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就属于类推解释;其实认定绑架罪是愚人自己坚持的观点,据愚人了解,理论上比较倾向于将“以虚构的事实作出要挟”认定为诈骗罪,虽然诈骗罪是以“自愿”为条件;但是愚人觉得这和普通的以虚构的事实做出要挟还不一样,因为行为人确实控制过“人质”,至少是产生了“实际控制”的效力,所以绑架罪愚人相当坚持;呵呵,但是个人有个人的观点,也都有自己的论据,毕竟个体思维差异是显著的,所以在逻辑上能说得清,就也不能说如何判决就一定不对~~~
2007年06月14日 04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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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P,觉得你对于敲诈勒索的理解有偏差,本案中实际上威胁对象和索财对象也是一个人,只不过,威胁的方式比较特别并不直接威胁被勒索者本人安全而是威胁被勒索人亲人的安全,但是这于罪并无影响,只要构成了对当事人身体和精神上的威胁就可以定敲诈勒索,至于威胁到的是何种利益则再所不论至于说实际控制说,本人是赞成的,可是问题在于我们怎样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所谓控制说,至少是以被绑架人丧失自由权为代价,可是我不认为本案中孩子丧失了什么自由权,迹象并不明显,实际上孩子丧失的是生命权,至于所说的行为人把孩子带到隐蔽地点的问题,这不过是杀人行为的前置行为,是为杀人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理应归入杀人行为之中
2007年06月14日 08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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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不行啊,愚人可不叫小p阿,那是没穿衣服的愚人茶馆名誉小店主的名字哈~~~如果不爱叫愚人,就叫小2吧,愚人服务意识还是很强的,哈哈~~~愚人觉得其实小溪对于敲诈勒索的理解是有偏差的,因为要是以小溪的说法,那绑架罪也属于敲诈勒索罪了,抢劫罪也属于敲诈勒索罪了~~~其实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分标准简化成表格是这样的: 抢劫罪 绑架罪 敲诈勒索罪威胁对象 1 1的近亲或其他人 1勒索对象 1 1 1暴力行为 正在 正在 将来因此,小溪和小h不赞同绑架罪的原因只能是也确实是:“放学后把孩子引入僻静地点杀害”不属于劫持行为~~~愚人觉得在此案中,偷偷杀死并不为人所知是劫持的恶性化,虽然听起来比较新鲜,但是在本案中是可以解释的通的:行为人先有害命的念头,再有谋财的念头,然后实施了杀人行为,然后提出了“赎票”,这一系列行为是整体连贯的,在此,将人杀死属于“控制行为”的恶性阶段,因为其具有对孩子实行控制的机会和能力,但是其选择了更进一步的杀害,这和先提出“赎票”再立即将人质杀死,或者在提出“赎票”的同时将人质杀死的性质是相同的。
2007年06月14日 09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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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2号小p给出的理由是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这在很多教材上都有所涉及。但并非构成要件,而且教材上要加上“通常”两个字才够准确。敲诈勒索罪并不要求一定采用暴力行为,只要有威胁或要挟即可。威胁的内容可以是当场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当然敲诈勒索也可以当场使用暴力,如果是将来使用暴力那就毫无意义,也就不是暴力而是以暴力为内容的威胁。敲诈与抢劫的关键区别不是这个而在于是当场劫取,还是以后取得的问题,如果当场威胁当场取得,那就是抢劫。另外,以将来发生的行为作为威胁的内容,不代表是真实的内容。可以用虚构的事实作为威胁的内容,比如这种情况,不拿钱就把孩子杀掉,但实际上孩子已经被杀。或者不拿钱就撕票,实际上孩子并没有被绑架。偷偷杀死并不为人所知是劫持的恶性化,这个我同意,撕票就可以解释。但是必须有劫持的行为,才可以理解劫持的恶性化。如果是把孩子骗出欲对其人身实施控制却遭到反抗而杀人,这可以认定为绑架。而本案中,把孩子引入僻静地点杀害仍不能归入撕票的范畴。因为行为人一开始就没想控制人身,而是直接要人命,之后再以编造事实进行勒索。绑架的既遂标准就是控制人身,可见对人身的控制是必备之要件。
2007年06月18日 08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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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看法条,规定的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可见,撕票必须是在对他人劫持之后的行为,否则如何认定“被绑架人”呢?
2007年06月21日 02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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