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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huayi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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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光、朱映占 2012-7-3 14:23:46 来源:《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宁)2012年1期
内容摘要:民国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的身份建构即是在他者承认(包括国内的和国外的)与自我认同的相互作用下展开的。国内的他者大致可分为政学两界人士以及普通人,国外他者主要包括侵略势力、传教士、科考人员等。政学两界作为国内他者的主流,其承认或努力建构的西南少数民族身份是国族的一分子,普通人却停留在对少数民族固有的偏见当中;国外的他者却都在塑造和提高少数民族的特别之处。作为主体的西南少数民族则在他者的影响下,逐渐改变其原有的意识,努力建构自己新的身份。
关键词:民国时期;承认;认同;西南少数民族;身份建构
作者简介:王文光,云南大学民族研究院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主要从事西南民族史研究;朱映占,云南大学民族研究院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讲师,主要从事西南民族的历史与文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C9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179(2012)01-0084-09
承认与认同是个体或群体身份建构过程中,对建构者而言客体意识和主体意识产生作用的具体表现。客体或他者的认知及承认与主体或自我的认同相互影响、相互交织,共同推动主体的身份建构。然而,正如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所言:“我们的认同部分地是由他人的承认构成的;同样的,如果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者只是得到他人扭曲的承认,也会对我们的认同构成显著的影响。所以,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会遭到实实在在的伤害和歪曲,如果围绕着他们的蔑视的图像。这样是说,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只是得到扭曲的承认能够对人造成伤害,成为一种压迫形式,它能够把人囚禁在虚假的、被扭曲和被贬损的存在方式之中。”[1](P45)
民国时期,生活在中国西南地区的云南、四川(包括当时的西康和重庆)、贵州等省的少数民族在他者(包括国内政界、学界、普通人,以及外国人)的承认过程中,就经历了歧视、忽视、扭曲、部分正视、有意拔高等多种形式;而其自我认同也与他者的承认相呼应,不断调适。
一、他者的承认及其对西南少数民族的影响
他者是相对于自我的存在。对于影响民族集团形成的“他者性”问题,有学者称:“指的是在众多不同族群之间的互动关系中,处于强势一方的族群不仅在政治、经济、文化上不断影响周边的弱小族群,并且在强势族群这一‘他者境界’中形成的异族印象也会通过同化等方式移植到弱小族群中。”[8]民国时期,生活在西南地区的众多少数民族,就曾被他者笼统地划归在“苗”“夷”“蛮”“番”“边民”“边胞”等称谓下,从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被排除在参与共和国家建设的“五族”当中,或者被归类到汉族的宗支当中。而且,在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建构过程中,处于边缘的西南少数民族身份的塑造,“与近代国民国家体制的形成过程几乎亦步亦趋,同时展开的。这种类型的‘民族集团’的形成过程,往往是经历了来自国家权力、主流社会以及近代科学等‘他者’规定的过程,而不是迄今我们所强调的‘共同的文化’等要素”[2]。
(一)政界对西南少数民族的认知
政界即来自国家权力的认知与承认,对于西南少数民族而言,事关其国民身份的取得,以及政治、经济权利的分享等。然而,民国初期,西南少数民族在国家的政治话语中处于缺失的状态。“民初实行共和,初行民权,而边疆民意代表仅为蒙族藏族,对于回族与其他西南各民族,照料欠周,实失共和本质。”[3](P40)即使“及至20世纪30年代中期,民国政权初步确立中央领导和对各区域的管治后,开始构思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立法机构来合理化自己的权力。在1937年初公布的‘国民大会’草议章程中,除全国各地的选举名额外,还有240席提供给包括蒙古和西藏的少数民族名额,但没有包括在西南地区的所有非汉族少数民族。在这个建构中的国家体制内,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族群身份并没有得到官方的确认。”[4](P26~27)
2013年01月12日 04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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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民国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的身份建构即是在他者承认(包括国内的和国外的)与自我认同的相互作用下展开的。国内的他者大致可分为政学两界人士以及普通人,国外他者主要包括侵略势力、传教士、科考人员等。政学两界作为国内他者的主流,其承认或努力建构的西南少数民族身份是国族的一分子,普通人却停留在对少数民族固有的偏见当中;国外的他者却都在塑造和提高少数民族的特别之处。作为主体的西南少数民族则在他者的影响下,逐渐改变其原有的意识,努力建构自己新的身份。
关键词:民国时期;承认;认同;西南少数民族;身份建构
作者简介:王文光,云南大学民族研究院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主要从事西南民族史研究;朱映占,云南大学民族研究院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讲师,主要从事西南民族的历史与文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C9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179(2012)01-0084-09
承认与认同是个体或群体身份建构过程中,对建构者而言客体意识和主体意识产生作用的具体表现。客体或他者的认知及承认与主体或自我的认同相互影响、相互交织,共同推动主体的身份建构。然而,正如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所言:“我们的认同部分地是由他人的承认构成的;同样的,如果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者只是得到他人扭曲的承认,也会对我们的认同构成显著的影响。所以,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会遭到实实在在的伤害和歪曲,如果围绕着他们的蔑视的图像。这样是说,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只是得到扭曲的承认能够对人造成伤害,成为一种压迫形式,它能够把人囚禁在虚假的、被扭曲和被贬损的存在方式之中。”[1](P45)
民国时期,生活在中国西南地区的云南、四川(包括当时的西康和重庆)、贵州等省的少数民族在他者(包括国内政界、学界、普通人,以及外国人)的承认过程中,就经历了歧视、忽视、扭曲、部分正视、有意拔高等多种形式;而其自我认同也与他者的承认相呼应,不断调适。
一、他者的承认及其对西南少数民族的影响
他者是相对于自我的存在。对于影响民族集团形成的“他者性”问题,有学者称:“指的是在众多不同族群之间的互动关系中,处于强势一方的族群不仅在政治、经济、文化上不断影响周边的弱小族群,并且在强势族群这一‘他者境界’中形成的异族印象也会通过同化等方式移植到弱小族群中。”[8]民国时期,生活在西南地区的众多少数民族,就曾被他者笼统地划归在“苗”“夷”“蛮”“番”“边民”“边胞”等称谓下,从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被排除在参与共和国家建设的“五族”当中,或者被归类到汉族的宗支当中。而且,在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建构过程中,处于边缘的西南少数民族身份的塑造,“与近代国民国家体制的形成过程几乎亦步亦趋,同时展开的。这种类型的‘民族集团’的形成过程,往往是经历了来自国家权力、主流社会以及近代科学等‘他者’规定的过程,而不是迄今我们所强调的‘共同的文化’等要素”[2]。
(一)政界对西南少数民族的认知
政界即来自国家权力的认知与承认,对于西南少数民族而言,事关其国民身份的取得,以及政治、经济权利的分享等。然而,民国初期,西南少数民族在国家的政治话语中处于缺失的状态。“民初实行共和,初行民权,而边疆民意代表仅为蒙族藏族,对于回族与其他西南各民族,照料欠周,实失共和本质。”[3](P40)即使“及至20世纪30年代中期,民国政权初步确立中央领导和对各区域的管治后,开始构思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立法机构来合理化自己的权力。在1937年初公布的‘国民大会’草议章程中,除全国各地的选举名额外,还有240席提供给包括蒙古和西藏的少数民族名额,但没有包括在西南地区的所有非汉族少数民族。在这个建构中的国家体制内,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族群身份并没有得到官方的确认。”[4](P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