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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引汉济渭工程被环保部叫停 并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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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环保部网站
[2013年01月07日16:53]
全文 (共2页)
  行政处罚决定书(环保部网站截图)
  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机构代码:55935282-4
  法定代表人:洪小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乐中路93号
  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于2009年8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2年9月7日《关于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环西北发〔2012〕73号)及2012年9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环评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2年9月20日
2013年01月08日 12点01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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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引汉济渭工程被环保部叫停 并罚款20万元
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单位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停止建设。在通过我部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单位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西北环境保
2013年01月08日 12点01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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