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前辈一个侵权方面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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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十字 楼主
各位律师前辈好,今天遇到一个问题是在困扰至头疼特来贴吧请教:
案情为一房东在自己两幢房屋间搭造违章走廊并整体出租,承租人三人将走廊上的窗改为门并在外搭楼梯以批消防通道供合伙开理发中心,因楼梯违章被拆,走廊因故保留,门却未及时改回,亦没有适当防护措施,受害人经过不知情移门而出不慎身亡。
为追究房东责任,我方以

生民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起诉四人共同赔偿并互负连带,庭审时法官询问是否改案由针对经营者的为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并给与期限决定。原不想变,今送代理词并交流,法官答若不变更案由恐会驳回针对经营者和房东双方的全部诉讼请求。闻之惶恐,与众同事同学讨论皆认为此举不当。且不论其他,仅因原告起诉案由适用错误法官就有权驳回诉请?疑惑之,还请各位赐教。
2013年01月05日 14点01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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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无权因案由驳回诉讼,只要诉求合理,事实和理由充分即可
2013年01月05日 16点01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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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各被告都存在严重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意楼上意见。
2013年01月06日 00点01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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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十字 楼主
听法官意思,《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应当严格适用37条处理该案,若房东真有过错,可以由经营者追偿
真的不明白法官为什么会给出驳回诉请这一结论,即便真的适用不当,法院难道不是应该依职权修改么
2013年01月06日 01点01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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