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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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张雨霏 楼主
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
2012年12月29日 07点12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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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张雨霏 楼主
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一集.
【编码:0002问】来源: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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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我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支付的保险费用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吴会计,Q:1030796218,Q群:119061906,电话:186 8867 6876】
2012年12月29日 07点12分 3
这个可以解释下吗?给个例题
2012年12月29日 08点12分
回复 1047756174 :如企业为“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井下、高(低)温、有毒等特殊工种岗位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反之,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2年12月29日 09点12分
回复 吴张雨霏 :是不是这样的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部分,是不交所得税的,反之要交
2012年12月29日 09点12分
回复 1047756174 :可以这样理解。呵呵......
2013年01月04日 09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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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张雨霏 楼主
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一集.
【编码:0004问】来源: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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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企业在2012年发生政策性搬迁,政府给予了一笔补偿金,请问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吴会计,Q:1030796218,Q群:119061906,电话:186 8867 6876】
2012年12月29日 07点12分 6
看到这里了,记号
2012年12月29日 08点12分
回复 1047756174 :感谢您的关注!
2013年01月04日 09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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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张雨霏 楼主
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一集.
【编码:0005问】来源: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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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过渡性政策是如何安排的?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有: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吴会计,Q:1030796218,Q群:119061906,电话:186 8867 6876】
2012年12月29日 07点12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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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张雨霏 楼主
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一集.
【编码:0006问】来源: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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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听说广东要从11月1日开始试行营改增方案,主要有哪些方面内容?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有: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吴会计,Q:1030796218,Q群:119061906,电话:186 8867 6876】
2012年12月29日 07点12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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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张雨霏 楼主
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一集.
【编码:0010问】来源: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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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请问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年应税销售额中,是否包含免税销售收入?
【回答】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吴会计,Q:1030796218,Q群:119061906,电话:186 8867 6876】
2012年12月29日 07点12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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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张雨霏 楼主
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二集.
【编码:0012问】来源: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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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问: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回答】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吴会计,Q:1030796218,Q群:119061906,电话:186 8867 6876】
2012年12月29日 08点12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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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张雨霏 楼主
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二集.
【编码:0013问】来源: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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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问:
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回答】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吴会计,Q:1030796218,Q群:119061906,电话:186 8867 6876】
2012年12月29日 08点12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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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张雨霏 楼主
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二集.
【编码:0014问】来源: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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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问: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含)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如何纳税?
【回答】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吴会计,Q:1030796218,Q群:119061906,电话:186 8867 6876】
2012年12月29日 08点12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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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张雨霏 楼主
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二集.
【编码:0015问】来源: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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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问:
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提供应税服务如何征税?
【回答】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1

111
号)附件
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吴会计,Q:1030796218,Q群:119061906,电话:186 8867 6876】
2012年12月29日 08点12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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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张雨霏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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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问: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是否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回答】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1

111
号)附件
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吴会计,Q:1030796218,Q群:119061906,电话:186 8867 6876】
2012年12月29日 08点12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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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张雨霏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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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0017问】来源: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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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问:
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fa piao?
【回答】
答: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fa piao 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dai kai。”
【吴会计,Q:1030796218,Q群:119061906,电话:186 8867 6876】
2012年12月29日 08点12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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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张雨霏 楼主
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二集.
【编码:0019问】来源: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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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问: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的如何处理?
【回答】
答: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11

111
号)规定:“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吴会计,Q:1030796218,Q群:119061906,电话:186 8867 6876】
2012年12月29日 08点12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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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张雨霏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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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0020问】来源:吴杨会计专栏:《财税问答》第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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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问:
企业向股东个人借款,已签定合同,该利息支出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的规定,由于股东属于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企业向其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吴会计,Q:1030796218,Q群:119061906,电话:186 8867 6876】
2012年12月29日 08点12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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