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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正和几个朋友一起准备创建一个全市大学生的一个协会。由于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里,规定要有专职人员。那从性质上就已经和我们大学生参与,大学生管理这一活动理念所矛盾了。所以我们决定挂靠在别的协会之下,[此协会成立多年,和我们是相同的活动,只是他们不是针对大学生的而我们只针对大学生]。那一般情况下,他们有理由拒绝我们吗?或我们可以避免这样的问题吗?更想问的是,如果我们挂靠在他们协会之下,我们还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文件吗?比如登记怎么登记?还是要和他们签合约等等?希望好心的懂法律的朋友帮帮我啊!!
2007年05月27日 05点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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