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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11岁学生被班主任强奸后民事赔偿为负812.5元
2011年11月一个星期六的中午,彭水一小学年仅11岁的学生在教室被自己的班主任老师强奸,案发后彭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彭法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判处该教师有期徒刑5年,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受害女孩及父母在法律援助代理人的帮助下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共请求了包括孩子转学实际多开支的损失、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50400元;可彭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彭法民初字第02472号民事判决不仅驳回了受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而且还判决由受害方承担812.5元的案件受理费;
2012年12月06日 05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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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一个星期六的中午,彭水一小学年仅11岁的学生在教室被自己的班主任老师强奸,案发后彭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彭法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判处该教师有期徒刑5年,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受害女孩及父母在法律援助代理人的帮助下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共请求了包括孩子转学实际多开支的损失、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50400元;可彭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彭法民初字第02472号民事判决不仅驳回了受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而且还判决由受害方承担812.5元的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