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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 5
天晴亦然 楼主
以欺骗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应不应该排除?求解释
2012年12月02日 13点12分 1
level 6
不应该,,这又不是在国外
2012年12月02日 14点12分 2
能不能具体解释一下
2012年12月02日 23点12分
回复 天晴亦然 :只有外国的法律才采用零口供的原则,即犯罪嫌疑人有是否承认其犯罪事实的自由,不得以暴力或者欺骗,诱导的手段取得口供,但是中国并不适用。现在刑法仅仅对刑讯逼供加以落实,以录像监视的方式,防止刑讯逼供,但是以欺骗的方法没有命令禁止的条文。
2012年12月04日 05点12分
那法条五十条应该怎么理解?
2012年12月04日 05点12分
你说的第50条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315475.html这种中国式零口供的沉默权是在2012年3月14日规定的,但是没有实施起来,存在很大的争议,犹如空头支票一样,你可以上网查查就知道了
2012年12月05日 10点12分
level 9
毒树排除,毒树之果不排除
2012年12月02日 14点12分 3
能不能具体解释一下
2012年12月02日 23点12分
毒树排除了,何来毒树之果呢?
2012年12月02日 23点12分
@天晴亦然 从最新修的刑诉看是这样的
2012年12月03日 00点12分
正解
2012年12月03日 02点12分
level 8
应该排除,但我国目前是不排除的。这是立法对于现实的妥协。
2012年12月03日 02点12分 4
level 8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条中没有直接列明的,而是用模棱两可之“等”字替代的,在实践中就是没有。换言之,只对刑讯逼供这一种非法方法所取得的供述才予以排除。另外,如果将所谓的“诈术”予以排除,将大大降低我们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效率,故立法上予以妥协。
2012年12月03日 04点12分 7
已粉,多谢多谢
2012年12月03日 05点12分
level 12
还记得 BOSTEN LEAGUL第1季第4集Lori Colson主辩的那个谋杀案吗?被告就是被控方经典的诱供。一般来说诱供和钓鱼不大一样,诱供的前提一般是在于已犯罪但没有证据。而被钓鱼的就异常悲催了 。被钓鱼者是有心啊 但在那种情况下有多少人会拒绝 除非像我这样的严于律己的人。
让犯人说出自己的犯罪事实,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诱供就是其中一种。一般来说,人们总有个想法,只要能达到目的,手段并不怎么重要,因为手段还是为目的服务的。这样,只要诱供可以证明犯罪,诱供本身似乎不可过多指摘。的确,如果因为诱供的是非争吵而忽略了犯人的实质性犯罪,那才是得不偿失。话虽这么说,西方法律文化还是要在诱供这个“手段”和证明犯罪这个“目的”之间摆个平。
前两年,美国亚利桑那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谋杀案。被告人是个中年男子,叫奥勒斯特•富耳米纳特。此人负案多多,一年之内血债累累,数年前还因持枪犯案而被投入了美国一所联邦监狱。在服刑期间,有人向警方透露,富耳米纳特不仅强奸了自己的继女,而且将她杀害了。警方迅速提审了富耳米纳特,可是这家伙却矢口否认。
一天,有个叫撤拉理沃的同监犯人富有同情心地悄声对富耳米纳特说,他特别喜欢听强暴杀人一类的事情细节,如果富耳米纳特将自己的犯事一五一十地说一遍,他将帮助他尽早出狱,保证万无一失。富耳米纳特出狱心切,便相信了撤拉理沃的话,果然将犯事告诉了他。富耳米纳特绘声绘色地讲述了如何窒息强奸那位女子,如何为了灭口用两颗子弹打穿了她的头… …
岂料,这个撤拉理沃是警方出钱收买的线人。他第二天就将所有“情报”告诉了警方。结果,撤拉理沃的证词使亚利桑那州法院得以重新判决富耳米纳特死刑。改判后,案卷送往联邦最高法院审批。人们相信,富耳米纳特这回可是九死一生了。然而,联邦最高法院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作出裁决推翻亚利桑那州法院的判决。理由很简单:警方利用富耳米纳特怕死的心理非法诱供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西方法律中,“正当程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所以我们经常可以发现诸如“非经正当程序不得… … ”之类的法律规定。这个概念骨子里头包含这样一个担忧:生怕政府利用官方的权力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诱供之所以有时被视为不正当,是因为它可能会使被告人作出非真实的供词,而这种供词可能会使他受到不应有的惩罚。最为严重的是,诱供一旦被广泛使用,公民的个人权利便可能在官方权力的冲击下荡然无存。
当然,西方人也知道,政府利用权力证明犯罪有时在某种意义上同样是为了一般公众的个人权利。可是,他们同时又觉得,即使是为了某种个人权利而牺牲另一种个人权利也实在是不应该的,因为,我们毕竟无法断定哪种个人权利更重要。
2012年12月04日 06点12分 8
level 8
好厉害,不乱说
2012年12月04日 07点12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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