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爆料---天娱与选手所签为无效合同。解约无需支付800万违约金!(
芝麻茶馆吧
全部回复
仅看楼主
level 1
要爱33 楼主
2007年05月12日 14点05分 1
level 1
要爱33 楼主
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8775995&key=376501947&idArticle=966147&strItem=funinfo&flag=1#Bottom大家去顶
2007年05月12日 14点05分 2
level 0
尚黑跟芝麻在里面掐起来了
2007年05月12日 18点05分 3
level 1
这是我在主吧上看到一个IP筒子的回复,觉得写的还有点法律味,所以转了过来。不管怎样说,我还是觉得,周律师还真是利害。他一个辟谣,好过芝麻喊多少遍,也远胜过尚亲自出来说明。 再就是他并不纠缠于解约金的多少,而直接走的是要求“撤销”合同的捷径,仅此一举,就够天娱有的应付的。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因周律师的这一招,使我再去看了一下有关的《合同法》。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分为二,将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成立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而将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作为无效合同。 周律师将天娱与艺人所订立的合同归为显失公平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受害人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界定得很清楚。而天娱的那个合同,只规定了艺人一方的义务和赔偿数额,但是天娱方的义务和同样应负责任则明显欠缺,这对天娱的这个合同来说,于显失公平而论,是致命的。 也就是说,尚是有权提出撤销此类合同的,而且也有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2007年05月14日 01点05分 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