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见死不救罪,以生命的名义[转]
七十年代生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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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伤流浪妇女躺在桥底下长达5天,有路人拨打了110,但110说人受伤了应该120管,拨打120,120又说该110管,最后也没人来,一些好心人就拿了一些衣物和食物放在她旁边。当记者获悉后再次拨打了110,派出所两位民警来到现场后,他们不是直接将受伤妇女直接送往医院,而是再次拨打了120,就在等待120急救车到来时,妇女不动了,眼睛也不转了。120急救车赶到后,妇女已经被确定死亡。(《三秦都市报》)   是否应该设立见死不救罪,经年的讨论讨论至今仍难以取得共识。巨大的障碍在于,为数不少的专家学者和意见领袖们从法律专业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如果见死不救入罪,那将意味着法律的泛道德化,而这不仅对法律还是道德都构成伤害。  可见的事实是,这种在法言法的逻辑很有市场,赢得了广泛的民意支持。但请恕我不惮以某种“恶意“来揣测:那些举着双手反对设立见死不救罪的公众,有几个是真正从法律专业主义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的,在很多时候,他们的反对之声仅仅是急于赦免责任的自保反应,难道不是吗?
2007年05月01日 04点05分 1
level 7
  因此而论,对于设立见死不救罪,我更愿意回到生命和经验立场而不是某种大而空的法律专业立场去考量问题。  更何况,法律本就是道德的第二张脸,只要形势和条件成熟,道德转化为法律本是再正常不过之事。在见死不救成为显性社会问题的时候,法律不出场,更待何时?这个时候提什么法律泛道德化岂不是另外一种面目的见死不救罪?无论如何,不妨设立见死不救罪,以万千生命的名义!
2007年05月01日 04点05分 3
level 9
坚决支持!
2007年05月01日 06点05分 4
level 1
强烈支持!!
2007年05月01日 06点05分 5
level 7
绝对支持!!!
2007年05月01日 07点05分 6
level 0
我也支持!
2007年07月07日 12点07分 7
level 2
要追根究底的是:人做了什么呢?而不是:法律做了什么呢?----克莱伦斯.丹诺。问题的根本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在特定时空环境下甚至是无能的。有些社会现象的解决单靠法律只会是治标不治本。
2007年07月07日 18点07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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