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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公约
正式名称为《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
1899年7月29日,荷兰海牙的第一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上签署了关于陆战的法规,并于1907年10月18日在第二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上改订为《海牙陆战公约》。该公约并非直接对于加盟国军队的行动予以限制,而是要在公约加盟国制定的法律基础上予以限制。
该公约与日内瓦公约共同作为代表性的战争法,对于交战双方与俘虏、伤病员的待遇等,宣战布告,战斗员与非战斗员的定义,不得使用的战术,投降,休战等等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文件如下:
1899年7月29日海牙公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899年海牙第1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海牙第2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
《关于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899年海牙第3公约)
1899年7月29日海牙宣言
《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899年海牙第1宣言)
《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2宣言)
《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的子弹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3宣言)【这一条是经常被引用的】
1907年10月18日海牙公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07年海牙第1公约)
《限制使用武力索偿契约债务公约》(1907年海牙第2公约)
《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1907年海牙第3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海牙第4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
《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1907年海牙第5公约)
《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1907年海牙第6公约)
《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1907年海牙第7公约)
《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1907年海牙第8公约)
《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1907年海牙第9公约)
《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907年海牙第10公约)
《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1907年海牙第11公约)
《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1907年海牙第12公约,未生效)
《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1907年海牙第13公约)
《禁止从气球上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907年海牙第14公约)
在《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的第23条,声明禁止使用“毒物以及用于散布毒物的兵器”以及禁止使用“带来不必要痛苦的兵器、投射物、以及其他物质”。![[狂汗]](/static/emoticons/u72c2u6c57.png)
这里所谓的“带来不必要痛苦的兵器”中,可以举出.50口径弹以及霰弹枪等例子(其他还有弹跳贝蒂
、白磷弹
、火焰喷射器
等等),不过并未明确记载于协定中。因此一旦战争爆发,照样还是怎么惨无人道怎么来。就在《海牙公约》签订后不久爆发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各国于事实上都没有遵守《公约》,无论是使用光气芥子气还是用气球和飞机轰炸敌方阵地都是司空见惯的事。
2012年09月19日 08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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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名称为《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
1899年7月29日,荷兰海牙的第一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上签署了关于陆战的法规,并于1907年10月18日在第二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上改订为《海牙陆战公约》。该公约并非直接对于加盟国军队的行动予以限制,而是要在公约加盟国制定的法律基础上予以限制。
该公约与日内瓦公约共同作为代表性的战争法,对于交战双方与俘虏、伤病员的待遇等,宣战布告,战斗员与非战斗员的定义,不得使用的战术,投降,休战等等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文件如下:
1899年7月29日海牙公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899年海牙第1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海牙第2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
《关于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899年海牙第3公约)
1899年7月29日海牙宣言
《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899年海牙第1宣言)
《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2宣言)
《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的子弹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3宣言)【这一条是经常被引用的】
1907年10月18日海牙公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07年海牙第1公约)
《限制使用武力索偿契约债务公约》(1907年海牙第2公约)
《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1907年海牙第3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海牙第4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
《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1907年海牙第5公约)
《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1907年海牙第6公约)
《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1907年海牙第7公约)
《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1907年海牙第8公约)
《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1907年海牙第9公约)
《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907年海牙第10公约)
《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1907年海牙第11公约)
《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1907年海牙第12公约,未生效)
《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1907年海牙第13公约)
《禁止从气球上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907年海牙第14公约)
在《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的第23条,声明禁止使用“毒物以及用于散布毒物的兵器”以及禁止使用“带来不必要痛苦的兵器、投射物、以及其他物质”。
![[狂汗]](/static/emoticons/u72c2u6c57.png)
这里所谓的“带来不必要痛苦的兵器”中,可以举出.50口径弹以及霰弹枪等例子(其他还有弹跳贝蒂
![[狂汗]](/static/emoticons/u72c2u6c57.png)
![[狂汗]](/static/emoticons/u72c2u6c5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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