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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在广东打工的19岁女子回南宁,坐上一辆长途卧铺大客车,车上一名男乘务员先是夜间对她性骚扰,后来又在车上强奸了她。约一个月后,女子发现自己怀孕了,遂报案。胆大妄为的乘务员吴某涉嫌强奸,最终被南宁市经开区***抓获归案。
9月10日下午在南宁市经开区***里,吴某后悔不已,他自叹没想到**会那么快找到他。**护送受害者夏花(化名)到另外一房间作笔录。见到夏花从过道经过,吴某突然跪地哭着请求她原谅。“我是一时冲动犯下错误,我对不起受害人。”吴某低头向**承认了他的犯罪事实。
[“一时冲动”:这个词汇很熟悉]
2012年09月14日 12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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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 11
就是说,如果不怀孕,就拉倒了。
平常就是坏蛋,才会想到QJ.心中有色,所见皆色。那里有什么一时冲动。
2012年09月15日 00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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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官也可以一时冲动判剪他JJ
2012年09月17日 02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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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人没有及时报案的确造成了取证困难 但是怀孕生产可以取的新生儿DNA和嫌疑犯比对 法条上QJ没有冲动和预谋的区别 其实也就是法理否定了所谓冲动和预谋的区别 冲动犯罪也属於预谋犯罪之一
2012年09月15日 01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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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法官为獒犯开脱时,就用了“性冲动”
2012年09月15日 13点09分
回复 ☆Hankook☆ :“性冲动”也是预谋犯罪之一 现代心理学有个定论 强奸如果是“性冲动”反而 加害人的攻击性越强烈 犯罪企图心越大 “性冲动”其实是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 当然这个国家是法官为罪犯开脱何患无辞 他说什麼就是什麼
2012年09月15日 13点09分
回复 ☆Hankook☆ :现代心理学有个定论 “性冲动”心理下的QJ犯 在受害人反抗使得性冲动无法满足时 有强烈的暴力倾向 有向受害人发泄暴力的放任心理 所以当一个QJ嫌疑犯被认定为 强烈的“性冲动”时 其实是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
2012年09月15日 13点09分
回复 八百孤寒霍克 :是啊!这里的SF却很奇怪
2012年09月15日 13点09分
level 11
是的,在走廊里可以解释为惊慌失措,在厕位内,则是小米又被押回厕位内,敖翔完全控制局面,在缓慢虐杀。而且厕位最大1*1.35平方米,在如此狭窄的空间内,把小米的头按到地上,是非常不易的,还要撞成多处骨折,还要再厕位门口撞一次,再搬动小米身体180°到墙面在撞一次,需要多么丧尽天良加蛇蝎心肠?
2012年09月17日 06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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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要件之一 如果你能让法官接受你还原的案情过程是真实的 并且和疑犯供述的犯罪过程有比较大的出入 倒是可以推翻自首认定
2012年09月17日 06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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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好看看判决书,鉴证笔录说溅状血迹在厕位内,走廊内并无血迹,判决书就是敢说杀人现场在走廊内。
2012年09月17日 06点09分
回复 鲁根 :你提醒了我 如果正如你说的 如果他自首时的口供是将案发地点供述为走廊内 而事实案发是厕位内 有可靠证据证实 就可以辩论时攻击他自首供述的案情过程是根本不存在的 而存在的案情过程他并未供述来推翻自首认定
2012年09月17日 06点09分